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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二女生姦殺案,十七歲少年落網〈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新竹縣國二女學生,在放寒假的第一天,卻在家中遭歹徒性侵害後殺害,專案小組在死者家中和死者遺體,採集到歹徒指紋、精液、鞋印和毛髮等微物跡證,同時過濾多名有地緣關係的青少年,才將其中涉嫌重大的十七歲劉姓少年逮捕,並連夜以DNA化驗結果,才讓劉姓少年俯首認罪。劉姓少年坦承因為侵入被害人家中意圖竊盜財物,後來看見女學生一人在家才臨時起意性侵害被害人,並將被害人勒斃再毀滅跡證後從容逃逸。 法律教室-- [$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243$]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犯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第224-1條或第225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新聞報告,劉姓少年係基於竊盜之犯意進入被害人家中,此時已有該當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刑責。且加害人進入被害人家中時,有毀壞鐵門之情形,該當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竊盜之刑責,最重可處五年的有期徒刑。 後劉姓少年因見被害人一人在家,體弱可欺,便加以性侵害,後更故意殘忍殺害之。在刑法當中有一種特殊的類型,叫做「結合犯」,係指違反構成要件而成立之犯罪。此另行起意之犯罪行為該當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結合故意殺人罪。這兩個侵害不同類型的犯罪行為,依照刑法總則之規定,應予數罪併罰。 該名少年年僅17歲,卻犯下如此重大惡行,到底社會出了什麼問題?是父母的從小驕縱,還是現在社會中充斥著各種惡化人心的誘惑,致使這個少年有偏差的人格~從這件慘無人道的事件中,各位父母應該警惕,要用心的教育小孩讓小孩有各發展健全的人格,以免孩子犯下大錯,害了別人性命,也使父母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