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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尾牙喝酒不開車,平安回家最好〈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年關將至聚餐很多,難免都會喝點小酒,但是千萬記得喝了酒就不要開車上路,以免荷包受損,而且還會吃上官司。酒醉駕駛車輛一經查獲吊扣車輛、駕照以及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的罰鍰,罰責不輕。且檢察官會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上常有許多名人因酒後駕車而被警方移送,或是有人酒後失態,在街頭大鬧哭天搶地的相當難看,甚至大鬧警局。刑法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都處罰的不輕,但是還是為了警惕喝酒開車的人,避免害人害己。所以年節期間,千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酒醉駕車。所以正如電視上有一位名主播所說的:「深夜問題多,平安回家最好。」 法律教室-- 如經警方臨檢,並施以酒精測試如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者,可罰鍰1萬9500元,超過0.4毫克,未滿0.55毫克,罰鍰3萬元4500元。超過0.55毫克以上則罰鍰4萬9500 元,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罰單: [$301667$]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責: [$300190$]刑法第185之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88年刑法修正後,刑法第185之3條似乎就成為「明星」條文,緣於社會上層出不窮的酒後駕車,從影視名人到販夫走卒都因酒後駕車而受到處罰。而在法學上爭點在於,酒後駕車致死傷的部份,其可該當的有:酒後駕車、過失致傷及過失致死的部份,有認為其數罪,亦有認為可想像競合。但應認為其保護的法益不同。「想像競合」所觸犯之數罪名,也不要求保護法益相同,通說對於「打擊錯誤」的處理方式即為最佳反證;於此,酗酒駕車與過失致死傷之間,為前後連續密接的行為,兩者行為實已重疊在一起而應概括評價成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