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11元官司,行政法院嘆虧本〈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起訴的張姓男子住在台北縣中和市,前年三月,張受贈與坐落在新店市安和路的一筆土地,地目為「建」,持分僅一百四十四分之一,經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核定當年度的地價稅是十一元。 稅金雖少,張姓男子仍然不服,主張他的土地地目雖然是「建」,但屬於保護區的農業用地,且非供建物基地使用,應課田賦,免徵地價稅。張先申請復查,未獲變更,訴願被駁,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認定張的主張於法無據,採信台北縣稅捐稽徵處的見解,判決張敗訴。由於本案金額低,屬簡易判決,除非張能提出具有原則性的法律見解「打動」最高行政法院,否則不能再提起上訴。 司法院官員指出,目前的行政訴訟不收費,因此民眾大小事情都到行政法院打官司。以這件案子為例,判決共十頁,加上法官、書記官、打字、印刷等支出,成本遠超過十一元,如果行政訴訟改採有償制,這類不合理的現象應可減少。 法律教室: [$400211$]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徵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行政訴訟法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未規定徵收裁判費,係因當時人民權利意識不彰,經濟尚未發達,人民生活水準不高,行政訴訟如徵收裁判費,恐影響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之意願及能力,而無法發揮行政訴訟保護人民權利及糾正不法行政處分之功能。但是行政訴訟法施行將近七十年之後,社會及經濟情勢已大有不同,人民權利意識日增,經濟發達,生活水準提高,已無行政訴訟如徵收裁判費,會影響人民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之意願及能力之顧慮。又從事理、法理及實務運作結果得之,因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使得濫訴者排擠正當權利人迅速請求行政法院保護之機會,並違反公平原則及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再者,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與德國及日本之法制相近。而德國及日本之行政訴訟均徵收裁判費,我國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實有違法制潮流,因此,在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於九十八條中已明定裁判費用的徵收;「訴訟費用指裁判費用及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因此,當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通過之後,像新聞中「11元訴訟」之情形,將不易發生,這樣對司法資源的分配,也有較正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