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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搶手滿天飛,小心賣假貨觸法〈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昨天逮捕專門販售仿冒LV皮件、皮包的大盤商宋○○,起出市價數千萬元的仿冒皮件一千六百多個,貨源來自大陸東莞台商。警方發現,宋嫌進口的LV皮件都是屬於「AA」級的仿冒品,完全是依照真品的大小、花色、色澤製作,連配件都一樣,製作相當逼真,一般民眾難以分辨,其價格只有市價的三成,透過「下線」拿到夜市及精品店販售批發。 法律教室: 宋姓嫌犯之行為乃違反商標法之規定,蓋商標乃企業長期培養累積商譽之表徵,為無體財產權,故有商標法保護之。本件宋姓嫌犯所違反之商標法規定可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分述如下: 刑事責任方面,宋嫌為進口仿冒皮件,應成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前條商品係指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情形共有三款:第一款「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第二款「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三款「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宋嫌所進口之商品自是侵害LV商標權之商品,職故,宋嫌之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按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另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則規定賠償之計算方式,故受損害之廠商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請求宋姓嫌犯賠償其損害。若商譽受損時,亦得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除此之外,被害廠商尚得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一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請求宋姓嫌犯賠償其損害,另,賠償額之計算則規定於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第二項「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