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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責任-----訴訟之舉證〈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台北市發生一起罕見的洗衣機爆炸案,一名婦人洗床單洗到一半,洗衣機突然爆炸,婦人飽受驚嚇,不但一整年不敢用電器,還罹患過度換氣症!因此向廠商求償200萬元,但因為婦人不願負擔鑑定費6萬元,又無法舉證,因此法院判她敗訴。 因社會科技的發達,電子商品功能千變萬化,可是往往隱藏著未知的或可避免的瑕疵。許多商品的製造過程從設計加工乃至賣到消費者手上,往往經過許多關卡。而訴訟上最重要的就是舉證責任,但往往當事人欠缺專業知識,以至於需仰賴專業鑑定。 而此舉證責任往往落於消費者身上,且商品責任的訴訟的雙方實力不對等。消費者對於訴訟上最重要的舉證責任,為了負舉證責任,需支出鑑定費用。如無法舉證即有可能敗訴。 法律教室— [$1701$]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12 條:「法院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團體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如需鑑定費用,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對於鑑定工作有一定之收費標準者,得命當事人逕向該鑑定人或機關、團體繳納鑑定費。」 上開案例,法院適用的是有關於民法的規定,使得而[$402199$]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則將舉證責任轉換至較有能力的廠商身上。 但筆者認為,雖消保法將舉證責任由廠商(即所謂的企業經營者)承擔,但回歸損害賠償的本質意義,就是損害能夠迅速的得到填補,雖損害已經造成。受害者往往因為法院的訴訟冗長,責任歸屬不明,以致於仍需為了證明對方有可歸責之事由,而勞心勞力奔波於訴訟。故應有商品責任保險制度,如同汽車強制險般,先使受害者能得到迅速的填補,而將責任分散至每一個研發、設計、製造廠商,支出定期定額的保費,除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廠商亦可盡力研發新商品,而無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