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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妻子日記,法官判離婚〈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嘉義市鄭姓男子和太太在九十年結婚,婚後第一年太太一切都很好,但一年後太太就經常嫌棄他的經濟狀況,且每周六、日要到雲林讀專科學校,並把小孩也帶回雲林娘家居住。他覺得不太對勁,因太太有寫日記習慣,遂趁太太回娘家時偷看太太日記,才發現太太對他有意見,對公婆也不尊敬,在日記上罵公婆。事後太太得知他偷看日記,去年五月間把三歲兒子帶回娘家後,就一直沒回家。   法官審理後認為,鄭姓夫妻缺乏信賴關係,誠摯互信基礎已喪失殆盡,婚姻關係顯有重大破綻且已無從維繫。雖然太太率先離家難辭其咎,但丈夫辱罵太太又私自偷看日記,視隱私權為無物,雙方可歸咎程度相當,准兩造離婚,小孩的監護歸女方,男方擁有探視權,扶養費用依雙方收入攤給,鄭姓男子占十二分之七,每月要負擔七千元。 法律教室: 俗話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茫茫人海中有緣能夠結為夫妻是很難得的事情,但是現在最多的社會案件卻是發生在夫妻之間,難道生活的柴米油鹽真的會將當初相識時的那一份心動給消磨殆盡嗎?這一對夫妻因互相不信任,妻子在日記上宣洩對丈夫及丈夫家人不滿,誰知道丈夫也不惶多讓,將妻子的日記拿出來給家人”觀賞”,然後造成不可修補的裂痕,離婚的案件又多一件。 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只要沒有以上四個條款情形,人民的隱私權都應該受到保障,日記是一種特別的文書,屬於個人生活的紀錄,性質上是私密性的,並非為了供人公開觀賞而製作,因此日記的私密性也是屬於個人的隱私權之一,受到憲法保障,他人不可任意侵犯。 又,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所謂人格權是指個人人格的基礎,構成吾人能力、身體自由、社會地位、及生存價值所享有而與人格不可分離之權利,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其他人格法益,如受有侵害,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例中丈夫偷看妻子的日記,雖未造成妻子財產上的損害,但是對妻子造成精神上的壓力甚鉅,且使妻子的隱私權嚴重受損,因此妻子可依民法本條的規定向丈夫請求精神賠償金。 另外,夫妻結合基礎在於互信互助的關係,而今這一對夫妻不僅已喪失對彼此的信任,甚至做出傷害對方法律上權利的事情,這已經很明顯的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了,夫妻雙方可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夫妻本是同林鳥,隨著社會上對婚姻觀念的轉變,人們對婚姻的態度愈來越輕率,也造成台灣現在的離婚率居高不下,此例值得所有準備步入禮堂的人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