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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書沒儀式,十年婚姻一場空〈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別以為一紙結婚證書就有保障。許姓女子與周姓男子同居四年後「奉子成婚」,宴客並補辦結婚證書及登記手續,十多年後,周某「劈腿」外遇不斷,許女甚至遭受家暴傷害,周某卻率先訴請婚姻無效,許女只好反訴離婚。但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周某勝訴定讞,十幾年的婚姻關係結局淪為一場空。   本件婚姻無效案,許女敗訴的關鍵,是當年宴客時未發喜帖,也未拍結婚照,雙方長輩都未到場,更無證婚人及主婚人,雙方參與宴會的親友又各說各話,都無法證明當時有舉行結婚儀式,事後徒有結婚證書及結婚登記,在外宣稱夫妻,仍不能確認婚姻存在。 爭訟中,許女與周某各舉參與宴會的證人到庭,周某的朋友證稱,不知道為何請客,他們沒有包紅包,也沒有收到喜帖;許女的朋友則說,她們也沒有收到喜帖,但有拿喜餅回家,且有包紅包,禮金數額忘了,現場有掛紅布,宴席中有聽到「新郎、新娘來敬酒!」,不過,沒有人宣布兩人結婚。   本案士林地院原判許女勝訴,准兩人離婚,但周某上訴後,高院改判周某勝訴,認定雙方婚姻欠缺公開結婚儀式,且主婚人、證婚人、介紹人等的簽名,也都是事後補簽,兩人的結婚事實,只在結婚之登記,依民法規定,婚姻不成立。 法律教室:   結婚之要件,須當事人具有真正結婚之意思,並將之表現於外者,結婚始生效力,若不具真正結婚意思如心中保留([$86$]民法第八十六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民法第八十七條),如扮家家酒時所為表示,即欠缺結婚意思,婚姻當然無效。 按[$1051$]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我國係採儀式婚主義,即需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始發生完全效力,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僅生推定已結婚之效力,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提出反證訴請確認婚姻無效,婚姻效力仍會遭到推翻。故結婚之要式如有欠缺,依[$1057$]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1051$]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其婚姻無效。實例常見夫妻離婚後破鏡重圓再婚時,僅辦理結婚登記,此時婚姻因未經法定要式之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仍有遭推翻可能,不可不慎。 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五五一號判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指結婚之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而言」,如雙方當事人所採行之結婚儀式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如裸奔結婚,已屬妨害風化),不具定式禮儀而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為結婚者,即無公開儀式之效力,縱具有二位以上證人,結婚仍不生效力。  本案新聞中之周姓男子與許女之結婚儀式中,欠缺公開結婚儀式,僅在宴席中有聽到「新郎、新娘來敬酒!」,不過沒有人宣布兩人結婚。 更何況主婚人、證婚人、介紹人等的簽名,也都是事後補簽,兩人的結婚事實,只在結婚之登記,依據上述所知,我國係採儀式婚主義,即需舉行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為證,結婚始發生完全效力,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僅生推定已結婚之效力,其最高法院的判決亦即依此做出。 最近修法新聞中曾經有傳出結婚的效力要改成登記主義,希望此一消息可以使許多廣眾得到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