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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自拍裸照,變成高雄觀光指南〈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因為科技的進步,幾乎人人手上都有一台數位相機,一些奇奇怪怪的照片也就越來越多。高雄市的一名女子,把新任行政院長謝長廷的照片當作露點的道具,在網路上散佈一張露點自拍照,警方說實在太誇張了!自拍者的歪腦筋動到官員身上,已經公然觸法,內政部長震怒,說要加以嚴辦。 法律教室:   大家一定很好奇,自己拍自己的裸照會觸犯法律嗎?。就法律規定來說,自己拍自己的裸照當然不會犯罪,但是一旦裸照利用媒介散布出去,使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時候,那就有涉及刑法妨害風化的罪名!且該女子把現行行政院長之照片擺於其私處所散佈於網路上的照片,以足以毀損行政院長之名譽,而涉及刑法上之毀謗罪。 以下就該裸女利用網路將自拍照片傳送公開的行為所涉及的妨害風化罪章和毀謗罪來做討論: 一、妨害風化罪部分: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規定,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供人觀覽或營利的意圖,客觀上要有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知情狀下,而為猥褻的行為才構成公然猥褻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猥褻」,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之行為。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故意,客觀上要有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行為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謗罪部份: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之規定,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意圖,客觀上要有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知情狀下,為誹謗罪。而該女子是以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就此事件而言,裸體自拍本無罪,裸體自拍,到底是猥褻?還是藝術?向來就有爭議,但是該裸女自拍畫面行為與動機,顯然與所謂藝術不符,已涉嫌公然猥褻罪;而將他人的肖像放於猥褻之圖片中對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已實觸犯了誹謗罪,只不過此罪為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出告訴,這就要看我們的院長要如何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