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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濫用醫師背書,法院判賠25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家電視購物頻道,因為廠商擅自使用醫師的照片和著作,為產品背書,這名醫師,一狀告到法院,法院判決,這家廠商要付出25萬元的侵權損害賠償。 知名皮膚科醫師廖苑利,因為外型亮麗,再醫界有美麗女名醫的雅號,不過她的個人肖像和著作,卻被購物頻道的廠商美麗爾公司濫用,為美白產品背書,還打著買產品送著作的行銷手法,讓廖苑利個人權益受損,法官最後為她伸張公理,判決美麗爾要負擔25萬元,做為她的名譽損害賠償,不過當事人卻認為這樣的判決對廠商是不痛不癢當事人雖然不滿意,不過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也算是對侵權廠商做出警示,濫用肖像和著作的商家,可要三思! 法律教室: 在民法上,就未經允許、散播他人照片此點而言,其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蓋個人照片所牽涉者,主要是個人之肖像權。是以,即便當初取得他人之照片,是經過該人之允許;但是,只要未再進一步取得其同意,原則上就不得私自利用或是公開散佈該他人照片。依據[$18$]民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一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二項)。」;又,依同法[$190$]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新聞中之廠商因為未經廖苑利醫師之同意,逕自將廖苑利醫師的照片刊登在其產品上,讓廖苑利醫師個人之權益受損,此亦可能有造成民眾之誤解。 所以說,對於他人之照片,不論是基於何種原因而取得,在未獲得該他人之同意前,如果將之對外散播,會構成對他人肖像權(此為人格權一種)之侵害。該被侵害之人不但可以依法請求除去侵害,並且可依法對加害人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