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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近乎裸裎處一室不算外遇?〈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中縣一名劉姓商人的妻子提供跟監及查獲當時攝得光碟片,內容是丈夫與葉女共遊夜市畫面,兩人手牽手親吻狀似情侶;查獲時,葉女先是發出驚嚇尖叫聲,隔約三分鐘後才開門,劉姓商人僅穿內褲衝進浴室,遲遲不肯出來;葉女僅著內褲與一件連身薄睡衣。 劉姓商人在檢方調查時辯稱,葉女是他最要好的異性朋友,他才去找葉女談心,當時因喝酒嘔吐弄髒衣服,才會只穿內褲進入浴室預備洗澡;葉女則辯稱,她和劉是可信任的朋友,事發當日她適逢生理期,不可能與劉發生性行為。檢方查出劉姓商人當時並未洗澡,衣物上也無任何嘔吐物,認為兩人所言不實,依法將兩人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檢方雖證明劉與葉女衣衫不整同處一室,僅能證明兩人確實交情深厚情誼親密,且現場所採衛生紙等物,檢驗並無精子殘留,無法證明兩人有性行為,採信兩人只是好友,因互信始能於深夜近乎裸裎相見,最多也不過是「精神外遇」的說法,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強調刑事訴訟法不採法定證據主義,換言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本案未查扣保險套、精液,極有可能是在被告未開門之前已湮滅證據,同時根據夜遊親吻、被抓姦時的現場驚聲尖叫、近乎裸裎等間接證據,足認兩人有發生性行為,提起上訴。 法律教室: [$300259$]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近年來許多夫妻都因為另一半外遇的蒐證問題而傷腦筋,許多人好奇應該取得如何的證據才能確定對方外遇的事實,並打贏離婚的官司,重獲自由的身分,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即是具有證據能力,能作為認定犯罪之事實者,而證據又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指的是證據足以直接證明某項事實者,如通姦的錄影存證、目擊證人等;而「間接證據」指用以證明「間接事實」的存在與否,而據以推論主要事實之證據,如用過的保險套、狀似親密的照片等等.‧‧‧而在刑事訴訟法上主要事實之認定,一般利用複數之間接事實,也就是不只一項的間接證據,且適用間接證據來認定犯罪有些許的規則必須注意,除了需複數的間接證據以外,間接事實的推理,仍不得違背經驗法則,例如不得僅以口氣曖昧的簡訊即認定配偶有與他人通姦的事實,這樣的推論在經驗法則上是不能成立的,如何由間接事實而推理主要事實需能為合理之說明,且間接證據須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確信,依據76年台上4986號判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也就是其實通姦的證據並沒有制式規定由哪些證據才可認定通姦成立,但是基本原則與刑事訴訟法的概念相同,由直接證據認定犯罪,若沒有直接證據,以間接證據認定者,必須符合上述之條件乃可當成犯罪成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