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老師體罰學生,被以傷害罪起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市一位國小美術科老師朱姓老師,前年十一月間為制止沈姓與彭姓學生因為借用膠帶而發生的衝突,由於沈姓學生拿起掃把追出去,有過動兒傾向的沈姓小三生持掃把追打彭姓同學,朱姓老師為此幫學生阻擋,反被沈姓學生踢一腳,她氣得奪下掃把責打沈姓學生的背部;台北地檢署依傷害罪嫌將朱姓老師提起公訴。 案發後沈姓學生的母親曾指控朱姓老師毆打她兒子時接近抓狂,嚇壞全班同學,還指訓導主任、生活教育組長拉著他兒子的腳做伏地挺身,不小心失手造成兒子的頭部撞傷、手部脫臼、韌帶發炎,但此部分證據不足。 法律教室: 由本案新聞,我們可從法的觀點來論述老師對學生的體罰成傷,是否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一般人只要其行為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應成立犯罪,但於某些例外情形可能因有某些特定的容許事由阻卻其違法性,令其行為不違法。學理上稱為那些被容許的事由為「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又可分為「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反事由」。前者是有直接法令依據的,後者之行為則在法令上之形式上雖無直接合法依據,但是通說則認為由一般法律精神推延,應該被承認的。 父母的懲戒權是屬於「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這是因為[$300021$]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1085$]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父母之懲戒權,仍須具備一定要件,及客觀上,須有足夠懲戒或教育之理由而且懲戒要適當,主觀上,須基於教育之目的。然而,教師是否如同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學童?對此,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是基於教育任務及一般習慣而言,大多承認教師於必要範圍內有懲戒權,所以是屬於「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但範圍上亦有限制。即客觀上有足夠的教育上理由,懲罰必須適當;主觀上乃基於教育目的而為懲戒。所以學者主張為達教育之目的,教師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對於嚴重違反校園秩序的學生給予適當的懲戒或體罰,如果造成學生輕微的身體受傷,亦可阻卻違法,但這是需要就個案認定的。 此外,最常涉及的犯罪類型尚包括妨害自由。例如,學童甲經常未按時繳交作業,屢勸不聽。老師乙將甲留校作完作業到六七點才讓乙回家,甲之懲戒如基於教育理由,亦通知乙之父母,那麼應認為不過當,若邊寫邊罵,還留到很晚不讓乙回家吃晚飯,就屬於過當,可能構成[$30032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當然,這中間還有些灰色地帶,尚須就個案逐一判斷。 於本案新聞中,雖然朱姓老師僅為了幫學生檔下掃把的追打,卻因此而被另一名學生踢一腳,造成體罰之導因,縱然有前述之「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可為其依據,但仍不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命運,唯有於嗣後請法官依據整體狀況多加斟酌考量,以還朱姓老師之清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