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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失蹤守活寡41載,阿嬤離婚〈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台東市八十二歲卑南族的陳李老太太,十八歲時就嫁給大她四歲的阿美族丈夫陳XX,兩人結縭至今六十四年;民國五十三年一個颱風天後,陳XX與鄰居去卑南溪撿漂流木,鄰居回來告訴她,陳XX被山洪沖走,家人報警搜救多日,未見屍體。 去年十月,陳李老太太的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去台東市公所問,才知陳XX在七十五年間換領過身分證,也遷過戶籍地,但依址前往他最後的設籍地尋找,他已搬走,不知所蹤。市公所認為她既有丈夫,不符低收入戶資格,所以不再發給補助金。 陳李老太太既傷心也氣先生竟這麼多年不連繫,乃透過友人協助訴請離婚;台東地院今年三月八日開庭審理,陳XX未到庭,依法夫妻一方,生死不明超過三年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陳老太太孫侄兒李CC證稱姨丈四十一年前失蹤,從此之後家人親友未再看過姨丈;承審法官於日前裁定陳老太太勝訴。 她昨天說,過去日子很苦,她未生育,常被丈夫毆打;那麼多年有不少人向她提親,由於不知丈夫的生死,都婉拒了。還好她的兄弟姊妹的孩子孝順她,離婚後她想一個人過生活,要去夫姓做自己。 法律教室: 從前的時代,女人講求三從四德,家庭講究以和為貴,加上從前的通訊交通較不發達,許多夫妻就算有爭吵,仍然可以得過且過的過一輩子,但是現在人可就不同,兩性平等意識抬頭,每個人也愈來越懂得表達自己的想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常常可以聽到夫妻間因爭吵,其中一方便離家外出,不願繼續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但這樣的方式卻不是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若婚姻關係中他方出走,若完全處於失去音訊、無法取得聯繫的狀態達一定時間,另一方可依[$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九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甚至可依民法第八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因配偶為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為失蹤人的死亡宣告,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經判決為死亡宣告後,失蹤人推定為死亡,一切以原住所為中心之財產上或身分上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因此婚姻關係也歸於消滅,並開始發生遺產繼承的問題。 若夫妻之一方仍可取得他方的音訊,但屢次請求不願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或者仍不願回家,可依[$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或依[$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夫妻間發生問題、無法繼續相處時,一定要理性的好好溝通,而不是一走了之,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可能會製造更多的問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