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侵,母親冷漠?原來非親生!〈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黃姓護專女生被母親的同居人猥褻,她向母親求助,母親卻袒護同居人,她才發現自己不是叫了十八年的「媽媽」親生的,憤而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對女兒顯無親情的黃姓「母親」,於本案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始終未出庭,也拒絕接受DNA鑑定,不過法官調閱黃母的就醫紀錄,發現早在這位黃姓女學生出生前她就已將子宮切除,不可能生育。法官判准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請求。
法律教室: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1145$]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否認子女親子關係的訴訟,依現行民法僅父母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提起,子女無權起訴否認自己非父或母所生;但去年十二月卅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五八七號解釋,認為子女也有提起這項「否認之訴」的權利,黃姓女學生因而得以要求法院判決確認非「黃姓母親」所生。
此種訴訟雖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未規定子女亦得提起否認之訴,或係為避免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隱私領域,暴露其生母受胎之事實,影響家庭生活之和諧。然真實身分關係之確定,直接涉及子女本身之人格及利益,如夫妻皆不願或不能提起否認之訴,或遲誤提起該訴訟之期間時,將無從確定子女之真實血統關係,致難以維護其人格權益。是為貫徹前開憲法意旨,應肯認確定真實血統關係,乃子女固有之權利
依據大法官解釋第五八七號之意旨,則可以如本案新聞中之黃姓女生,向法官提起否認子女親子關係之訴。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