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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課專家被退學,官司難扳回!〈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不滿被學校指為逃課專家,並因曠課時數太多遭退學的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周姓女學生,對學校提行政訴訟,官司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但敗訴定讞。育達規定學生曠課超過廿三小時就退學,周同學八十九年上下學期分別曠課卅六小時、四十一小時,已達退學標準,但因周同學表示悔意,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但九十年度上學期她又曠課卅三小時,且考試作弊,決定將周退學。周同學對退學處分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學校濫權,要求撤銷退學處分,並賠償她轉學損失廿萬元。她的理由是,學校沒有依規定在她曠課十七小時通知她和家長,因而未即時防範並辦理請假手續;她也主張學校是臨訟才製作她曠課的資料,她不可能曠課這麼多堂課,否則怎麼可能通過多門科目的考試。   行政法院認為,周姓女學生是否通過多科考試,和她有沒有上課沒有必然關係,學校沒有製造假紀錄故意讓周退學的道理,判決周同學敗訴。 法律教室: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此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各級之公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 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若是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但是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82號)。   因此,從本案新聞中不難發現,該名周姓學生其係被學校認定為因曠課時數太多的「逃課專家」,加上依據前述之大法官解釋而論,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而行政法院亦提到:「周姓學生雖辯稱學校是臨訟才製作她曠課的資料,她不可能曠課這麼多堂課,否則怎麼可能通過多門科目的考試」,這與學生被退學的原因事實上,並無絕對關係,因為周姓學生雖然可以通過科目考試,但並不代表她曠課非為事實,因而予以駁回其要求撤銷退學處分,以及賠償她轉學損失廿萬元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