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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殺病死豬,被以重刑起訴!〈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雲林縣土庫鎮鎮民王健名涉嫌屠殺宰病死豬,多年來利益龐大,日前遭員林地檢署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常業詐欺等罪提起公訴,合併求刑十八年,併科罰金九百萬元,他母親王楊素敏也被合併求刑十年,併科罰金八百萬元,不法所得數百萬元存款依法沒入。承辦檢察官黃裕峰認為,病死豬多感染嗜血桿菌等人畜共通病菌,死前曾大量注射抗生素,食用後對人體健康影響甚巨,儘管宰殺的是豬,但等同間接謀殺廣大國民,所以求處重刑。 起訴書指出,王健名從八十九年起,參與家族自營的私宰淘汰豬事業,經常到雲林縣麥寮、二崙、台西及彰化收購淘汰豬、緊迫豬、不良豬及病死豬等,運回屠宰,它的私宰場分布於土庫大荖住處、台西、麥寮等五處,並把宰殺的豬肉,賣給台中與台北等肉商及食品加工商,至九十三年底被查獲,估計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 法律教室: 相信這病死豬肉的新聞是國人常常聽到且耳熟能詳的新聞,每次只要各大新聞媒體一報導,必定會掀起民眾一陣的豬肉恐慌症!像日前發生的校園營養午餐使用病死豬肉的事件,就搞的國人們雞飛狗跳。其實王嫌的行為,不只是影響了國人的身體健康、環境,另外更是影響了那些合法經營買賣豬肉食品的業者,整體影響之鉅,更是不溢言乎! 在此先論述王嫌所觸犯的廢棄物處理法,依據廢棄物處理法[$918241$]第四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因王嫌未經主管機關申請即處理病死豬肉廢棄品,不但污染了環境,更可能致人於死或傷,檢察官即以上述條款將王嫌起訴;另外,王嫌將不能食用的豬肉或豬肉產品販賣給下游業者,若是下游業者在完全不知情下,並以一般市價行情向王嫌購買的話,王嫌即觸犯了刑法[$300366$]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王嫌及家族其他同夥成員,乃是斷斷續續再從事病死豬肉詐欺買賣之工作,並非連續之動作,所以須依刑法[$300051$]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的規定合併數個詐欺罪的刑責。 但若是下游業者明知豬肉乃是不良產品,卻仍是向王嫌採購,那王嫌即不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因為民眾相當的注意與關心,台灣近年來在環保及衛生法規的修訂及執行上越來越嚴謹,政府相關單位部門也積極的在處理環保及衛生方面的問題,這不外乎在遏止不肖份子為了一己之私,卻污染了台灣這塊淨土及國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