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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薄弱,強盜猥褻嫌犯無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市某吳姓婦女晚間與幼子在轎車內嬉戲,突然遭一名騎機車歹徒持刀強劫,並強制猥褻,事後吳女的「小姑」魏女回家為吳女取衣物至醫院,見鄭姓男子騎機車經過,形跡鬼祟,懷疑就是嫂子所指述的搶匪,即記下車牌號碼,報警循線逮捕鄭政榮。警方逮捕有強制性交前科的鄭姓男子,一、二審也都採信吳女、魏女的指證,認定鄭政榮就是強盜未遂、強制猥褻犯,論處兩罪合併執行刑六年四月,但最高法院發現指認有瑕疵,發回二審詳查。   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後認為,指認確實存在諸多瑕疵,於無罪理由認為,本案的指認確實存在諸多瑕疵,例如,鄭姓男子經過三次、三種測謊方式,都沒有說謊傾向;吳女、魏女的指認都前後不一,且在歹徒的身高、衣著、容貌特徵上,都顯與被告不符;鄭的機車顏色也與吳女指認的不同。最高法院亦認為被害人及證人有可能看錯人,為避免冤抑,乃改判鄭姓男子無罪。 法律教室:   證據可依不同的觀點而分為五類,證據可分為:(一)人證、物證及書證(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三)本證與反證(四)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五)主要證據與補強證據。   直接證據係指,可以直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此種證據通常可依人之感官知覺,而無需經過推理作用,即可直接認定事實,具有甚強的證明力。   間接證據係指,必須經由推理論斷,始能間接證明待證事實之證據。間接證據又可細分為三種:1.行為前之間接證據,例某甲日前曾揚言要殺了某乙,不久某乙果然遭到殺害;2.行為時之間接事實,例某甲被殺時,鄰居乙發現案發當時某丙行色匆匆離開某甲的房子;3.行為後之間接證據,例某甲於殺人後,於返家路途中撞見朋友乙,乙發現甲衣服染有血跡。   測謊鑑定者,於偵查、審判機關為確定被告陳述是否真實,均有可能命被告接受測謊,並無限於何種案件。   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裁判意旨「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反之,若其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並無任何虛偽供述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即可印證其真實性,非不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故經嚴格證據程序所得測謊結果,得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依據。   然而於本案新聞中亦指出,該名鄭姓男子所做的測謊結果均未顯示說謊現象,但是測謊結果能證明到什麼程度,即證明力如何,還要看是否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而定。而該案之證據中亦難以顯示出當事人的指證均為一致,方使得法官認定其未為犯罪行為。 縱然所有事項均顯示該名男子未有犯罪,但是事實真相僅有當事人心裡明白,若要問心無愧,則需好好約束自身的行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