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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與女網友燒炭自殺,不幸身亡〈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高雄縣某高中女學生與彰化縣女網友在鳳山市旅社裡燒炭自殺,震驚各界,高雄縣警察局調查兩女是自殺網站成員,今天將網站張姓男子與謝姓女負責人移送法辦,兩人都有自殺紀錄。縣警察局電腦犯罪專責組深入追查發現高中女學生加入一個名為「Only自殺集團」家族網站,且是網站家族成員;彰化鄭姓女子則是一個名為「完全自殺手冊」家族網站成員,研判兩人都有自殺傾向,立即經由入口網站公司展開救援防制行動。但兩小時後傳出兩名女子在旅社燒炭自殺,家屬認屍確認。   這兩個網站的網頁內容鼓勵網站家族成員自殺,也討論研究各種自殺方式,家族成員有一百五十多名,上網瀏覽者多達一千多人。警方循線追查到架設「完全自殺手冊」網站及「Only自殺集團」網站的負責人,分別是高雄縣的張姓青年及台北市的謝姓女子,兩都是七年級生,且有自殺的紀錄,本週將兩人傳喚到案。警方今天依加工自殺罪嫌分別移送高雄、台北地檢署偵辦。警方行文請這兩個網站的入口網站公司撤銷網站,並希望主動掃描各網站,如有違法、違規網站架設應主動撤銷。 法律教室: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本件新聞,若兩名被移送地檢署的嫌犯有上述教唆或幫助自殺之行為,或受其囑託、得其承諾而殺之,自是構成刑法之加工自殺罪。網路上張貼自殺訊息,是否會構成教唆或幫助行為,多數學說均認為教唆犯需為教唆特定人犯特定之罪,故而於此前提下,在網路上張貼自殺之訊息,似乎無法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相繩。   相反地,若於網路對特定之人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者,則可成立加工自殺罪。另,本罪亦處罰未遂犯,惟本罪處罰之未遂犯是否包括教唆他人自殺,而他人並未為自殺行為,學說上仍有爭議。多數學者認為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只需行為人為教唆或幫助行為即可,被教唆或幫助者無須為自殺行為;然亦有學者認為,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需被教唆幫助者已著手為自殺行為,而自殺未遂,教唆或幫助者始能成立加工自殺未遂,若被教唆或幫助者未為自殺行為,則教唆或幫助者無以成罪。   基於言論自由保障及刑法最後手段性之考量,筆者以為應採後說。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百0九號解釋謂:「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再者,刑罰應為防止不合法行為的最後一堵牆,是以,筆者以為採後說為當。   惟,實際上,在網路散播自殺之訊息通常均為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發表,應非教唆行為,若論是否為幫助行為,則幫助者亦應有幫助故意,在網站上張貼自殺訊息似仍無法謂其為幫助他人自殺,蓋張貼者可以自己說其沒有幫助故意,故而一般而言在網路上張貼自殺訊息,似無法以刑法入罪。相對地,若是在網路上教唆或幫助特定之人自殺,則可能成立本罪;擬為同死者,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得免除其刑。      近年來,不管是網路援交、網路遊戲犯罪、網路詐欺事件層出不窮,讓許多家長對子女使用網路,產生期待又怕受傷害的矛盾心態,其實父母或師長在平常應多教育及輔導子女,在網路平台上若行為不當也會有涉法的問題存在,不能為所欲為,應適切引導子女多從事戶外健康活動,讓子女體會電腦網路領域外的樂趣,不可讓生活重心全被電腦網路給佔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