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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達告夏普侵權,聲請假處分獲准〈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友達光電公司控告夏普侵害專利,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願提供一億一千萬元的擔保金,暫時禁止夏普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夏普 E750PDA的液晶顯示模組,法院裁准。   法院審酌高科技產品的生命週期短,並參酌相關調查、鑑定報告後,以日本夏普公司去年第一季全球銷售金額為兩百萬元,及台灣就PDA液晶顯示模組總金額為兩百萬美元,及台灣就PDA產量佔全球總產量逾八成為計算基礎,加上預估本案可能需要的審判期間,在友達同意提供一億一千萬元的擔保金後,同意暫時禁止夏普繼續生產該款模組,預計夏普在訴訟終結前,每年將至少損失近八百萬元。 法律教室:   現在科技大廠在彼此的激烈競爭中,經常會以各種商業手段來對付其他的競爭對手。像本件新聞中,友達以對夏普提出假處分來禁止夏普繼續生產某組液晶螢幕即是經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之假處分,可分為保全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兩種。 所謂保全假處分,乃民事訴訟法五百三十二條以下所規定之旨在保全將來勝訴後,能順利的執行本案訴訟標的所為之假處分。而所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則是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直接決定一暫時狀態之處分。兩者之不同在於,保全處分僅在保全將來判決的執行,故不會涉及本案訴訟標的的實現,如起訴請求他人移轉車輛,而先提起假處分禁止他人將該車輛移轉,此時該假處分僅有禁止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但該車輛的所有權仍未移轉,故與本案訴訟標的無關;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標的,則可能直接已經達到訴訟之目的,像本件新聞中的友達所提出之假處分,即是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故其所請求假處分標的即是將來勝訴後的本案標的,即禁止夏普生產侵害其專利權的某種液晶銀幕。 由於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之效力,可以有達到本案勝訴時的效果,對當事人的影響非常的大。所以其審理程序自不得與一般的保全假處分相同,僅依一方之聲請便迅速為之。而是偏向於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五百三十八條第四項),甚至於必要時可使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且其審理亦應較保全假處分更為審慎。故於此有所謂「假處分本案化」之趨向。但由於其本質上仍屬於保全程序,故其應屬一介於訴訟及非訟之間的中間訴訟類型。 綜上所述,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由於具有可直接達到勝訴效果的功能,故成立後,經常可以對於在相同產品上激烈競爭的對手一個重大的打擊。故在現今企業競爭中,可被認為是一公司用作攻擊他公司市場之利器,大家不妨對此一新制度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