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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為玉碎不為瓦全,值得嗎?〈解說:張國隆律師〉
發生在九十三年十月間,26歲男子林姓男子對追求不到的女子強潑硫酸案,高雄地方法院今天依重傷害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被告林姓男子去年剛從中山大學碩士班畢業,他是從兩年前開始追求同校一名林姓學姐遭拒,還要求師長居間調處;去年十月間,雙方在一個友人的慶生會上見面,被告中途離席後,從研究室取來硫酸,從林姓女子的頭上潑灑,以致被害人受到嚴重灼傷。法官認為被告跟被害人並無深仇大恨,只因為追求不成下重手傷害,因此從重判刑十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法律教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罰金。」, 同條第二項「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使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新聞中的林姓男子由於暗戀學姐不成,於是拿硫酸潑學姊,造成學姊多處燒燙傷,假設林姓男子之行為有造成重傷之結果發生(重傷之定義明定於刑法第十條),但林嫌應成立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或是殺人罪,端視林嫌之犯意?   假設林嫌本僅是想稍微懲罰,但依其知識應可預見其硫酸會造成重傷結果之發生,故此時其應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普通傷害罪之加重。   如林嫌明知強酸會造成學姊的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因此,林嫌心存重傷之故意,又做出傷害學姊致重傷的行為,已經構成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名。   此外,林嫌是否有致學姊於死地的故意,也是要考量的。因為傷害故意或殺人故意的刑責是大不相同的,倘若林嫌是以強酸為殺人工具,意圖殺害學姊未果,這時林嫌所觸犯的就不是重傷罪了,而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其未發生死亡之結果,故應論處同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   以法官宣判的結果來分析,法官應認定林嫌乃心存重傷之故意而出傷害學姊致重傷的行為。無法與心儀對象交往相愛固然是件令人沮喪的事情,難免心情會低落而有些瘋狂的舉動,但若是拿強酸傷人就太不合法理了,此時要就要發揮高度的EQ來讓情緒平穩,好好調適心情,並強化自我建設,抱持著契而不捨的精神,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不努力繼續打拼,怎會知道最後的贏家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