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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刑警做保 害他扣薪三年〈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台北縣警局林姓小隊長被冒名充當貸款保證人,三年前遭這筆貸款呆帳連累,被銀行按月扣薪抵償。他提起民刑事訴訟,法院認定當初承貸的淡水鎮農會林姓職員偽造保人資料,判決農會和林姓職員須連帶賠償四十六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調查時,陳姓貸款人指稱,他向淡水鎮農會辦理貸款時,農會找了兩名連帶保證人,他都不認識。林姓農會職員則辯稱,他於八十三年三月到淡水警分局刑事組和林姓小隊長對保,他代填住址、電話、年藉等資料,但授信約定書、借據中的連帶保證人簽名,都是林小隊長調查時,將林小隊長在其他銀行開戶的印鑑比對連帶保證人欄的印鑑,明顯不符;其次,將上述貸款借據中連帶保證人簽名,與林小隊長在警局的簽名送鑑定,確認是偽造。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林姓農會職員對於對保地點前後說法不一,連帶保證人的收入來源、職業、學經歷與銀行的往來、信用紀錄均付之闕如,淡水鎮農會卻仍通過層層審核准予貸款,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陳姓貸款人未參與偽造貸款文件,不必負賠償責任。 法律教室: 現今社會金錢流通便利,若有需要金錢週轉,相關單位申辦貸款事宜非常方便,雖然增加社會生活交易流通的便利性,但也造成申辦過度、審核鬆懈的問題,常常有人因此發生冒用他人身分申辦或者盜取他人證件使他人為保證人,因此此類的法律糾紛也隨之增加。 若未經他人同意以他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或貸款,或未經他人同意使他人為保證人,可能會有[$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文書的問題:「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偽造的行為包含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印章或盜刻他人印章,那麼可能同時觸犯[$300232$]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屬於法律單數關係,從一重論偽造文書罪即可。 另外,若行為人於申辦當時便知其情事,而仍故意以他人名義申辦,造成銀行或相關單位求償無門而造成損失,相關單位可以[$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本罪與偽造文書罪的關係為必然伴隨之二罪,因此僅論處重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