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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只顧討好媒體,不顧百姓人權 〈解說:張國隆律師〉
民間司改會今天召開記者會強調,警察應該是人民保姆,偵查犯罪案件,除維護治安,更應注意「保障人權」,司改會已整理多起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有關事證,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調查,希望導正警方長期以來踐踏人權,違反法律的行為。 司改會是在召開「抨擊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記者會」時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法務部也曾頒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要求偵查刑事案件的新聞處理,須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隱私與名譽。 法律教室: 到底什麼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呢?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追訴犯罪,發動偵查程序後,應遵守「秘密偵查原則」、「禁止先行傳訊原則」、「比例原則」、「法定原則」、「權宜原則」。其中「秘密偵查原則」之意義為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任何涉嫌者直到被配絕確定有罪之前,均應推定為為無罪。所以在偵查程序中乃採行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但整個偵查行動與過程應秘密為之,而且所有參予偵查之人員,亦應保守秘密而不得公開,亦即「偵查行動過程」與「偵查內容」均不得對外透露消息,特別應防止媒體得知。否則會應風聲走漏,將會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偽證,或使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共犯逃逸等情事,增加刑事追訴之困難,妨礙刑事程序之進行。尤其是國內媒體常常扮演「未審先判」的角色,在嫌疑人還沒受到有罪判決的時候,就常以「獨家報導」、「深入追蹤報導」來暴露嫌疑人的種種,等於讓社會大眾宣告「他就是犯罪者」,若是日後嫌疑人被宣判無罪時,事實上我們社會也無法輕易接納他。因此[$30066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原則」應包括「偵查行動」不公開與「偵查內容在進入審判程序前」不公開。向大家說明「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後,想想每當社會上發生刑事案件時,在新聞報導中常見新聞媒體訪問檢察官,並詢問案情相關資料,而檢察官有時也會將案情概略情形或相關嫌疑人的資料曝光,或者媒體已經是先得知,相關案情或嫌疑人,甚至到嫌疑人住處來訪問,如前所述,這已經嚴重侵害嫌疑犯的人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再嫌疑人尚未被審判確定為有罪時,應推定為無罪。 依[$300134$]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實警方偵辦任何案件時,將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前的案件案情告知記者媒體,並無助於案情的突破或發展,警方根本無任何職權上的必要須告知媒體。或許是這跟社會流傳的一句話叫「流氓怕警察、警察怕記者、記者怕流氓」中的警察怕記者有關係吧,所以有許許多多的警察同仁,不外乎主管或是員警都巴不得想跟記者媒體們打好關係。所以司改會將糾正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漠視法規、輕忽人權保障行徑,蒐集具體事證,並發函要求警政單位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