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台大男生假性侵,真起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台灣大學的蕭姓男學生,僅因不滿女友的女室友「生活習慣不佳」,竟突發奇想,利用女友外出的機會,戴上女友的絲襪假扮匪徒,持水果刀脅迫女室友脫光衣物,計畫逼女室友搬家,不料弄巧成拙,遭女室友指控意圖強姦。但檢方認為,蕭某僅因不滿女室友生活細節,即涉嫌蒙面持刀強逼脫衣,已經構成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依據[$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的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在「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必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進行性交;主觀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要有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的故意。行為人著手實施構成要件並發生構成要件預定的結果,即為既遂。 所謂「違法性」,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後,若具備刑法所定價值判斷之條件,則該行為即具有「違法性」。在此一階段,審查行為人所為之犯罪行為是否具備刑法阻卻違法事由,若無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其行為即具違法性。「有責性」係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備社會非難性(或稱可歸責性),也就是要依據「責任能力」、「責任條件」、「不法意識」、「期待可能性」四方面加以評斷。 所以在本件新聞案例中,蕭姓男子於事實行為上,其雖辯稱無強姦女室友之意圖,但其行為係以脅迫、恐嚇及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進行性交 ,此則難以斷言蕭姓男子之行為非具備主觀上之故意,蕭姓男子於著手實施脅迫女室友脫光衣物之同時,即已觸犯刑法之強制性交罪。 蕭姓男子因不滿女室友「生活習慣不佳」,而與對方生嫌隙,進而發生新聞中之行為,但是若是以此種方式來達到趕走他人,實在是行為過當。奉勸在外住宿之莘莘學子們,縱然對各位室友之行為非常不喜歡,但是仍有其他方式可為溝通,切勿以此種方式來自毀前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