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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裝竊聽器,老婆控告老公〈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聞: 台北一對分居的夫妻,丈夫為監控老婆床事,竟然找鎖匠破門,再偕同民間電信業者進門,於老婆床下裝設竊聽器,老婆返家察覺屋內擺設似乎有被翻動過的痕跡,但卻又無遺失任何東西,忽然想起對門鄰居因為前不久遭竊,有裝設監視器,於是向隔壁鄰居調閱監視錄影帶。 未料竟於錄影帶中清楚錄到老公在十分鐘內,兩次率人「登門造訪」,發現原來是老公暗地搞鬼,在屋內搜尋之下,果然在臥室床板下發現一只鐵製黑色竊聽器,雖然老公辯稱是到老婆住處搬回自己的電腦,但檢方調查發現電腦是在房外,並無需要進入房中搬拿物品,檢察官則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丈夫起訴。 法律教室: 依據[$300337$]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罪」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在客觀構成要件上,要具有:(一)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二)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與言論或談話、(三)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與言論或談話;主觀構成要件上,必須具備窺視故意、竊聽故意、竊錄故意。 所謂「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 所謂「竊錄」,係指無正當理由或無權使用現代科技,包括:錄音機、照相機、錄影機、攝影機、或其他電磁紀錄,將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內容得以原音或原影重現。 在本案新聞中,因為老公係未經老婆之同意,即進入私人住宅,暫且先不論其是否具有侵入住居罪之問題,其行為業已構成上述之窺視竊聽罪,其主觀上有要竊聽之故意,客觀上也是竊聽老婆非公開之生活瑣事,縱然其辯稱為需要搬拿屋內物品,但其行為足以構成妨害秘密。 雖然夫妻因為某些原因,導致分居無法同住在一屋簷下,仍然需要給予相當之尊重,不可任意行事,才不會造成有牢獄之災的狀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