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體被踢成不舉,只獲賠5萬〈解說:王秋滿律師〉
新聞:
台北縣板橋市一名婦人,因為懷疑鄰居刮壞了她的車子,一氣之下把對方的蛋蛋踢傷,被踢到要害的男子,不但性生活受到影響,連走路都有困難。回想起無端遭到攻擊的那一天,莊姓男子怎麼也沒想到,原本還和左鄰右舍在泡茶,卻無端遭到章姓婦人指控刮車,接著就是一陣窮追猛打,擋都擋不住,莊姓男子要害遭到章姓婦人踢到重傷,當時他痛得顧不得理論,急急就醫,才發現左側睪丸嚴重挫傷,莊姓男子苦惱的說,受傷後他連走路都有問題,工作時也無法提重物,更不用說自己的性生活也受到影響,但是由於舉證不足,法官只判准婦人賠償5萬元。
法律教室:
這名婦女粗暴的行徑真是叫人瞠目結舌,只是懷疑鄰居刮她的車就踢他人下體洩恨,造成他人一生的陰影與傷害,這樣的行為除了絕對符合[$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還可以探討是否有[$300298$]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我國[$300010$]刑法第十條的規定:「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所謂「毀敗」是指視覺、聽覺、味覺,生殖等器官或身軀之肢體受到重大傷害,完全而永遠喪失機能而言,故機能如僅減衰或一時喪失者,即非毀敗。
本事件中的苦主這位莊姓男子,雖然獲得五萬元賠償,但是在重傷的部分,法院判這名婦人並不成立重傷罪,也許是因為莊姓男子舉證不足,無法直接證明性生活也受到影響是婦人踢下體所致,或者法官認定莊姓男子走路困難、工作無法提重物、性生活受到影響僅是一時減衰,並非永久的毀敗,但無論如何莊姓男子身心上的傷害已經造成,這名婦人雖未獲有罪判決,但須付出賠償,以為警惕。
發佈日期:200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