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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意和解不履行,法官不減刑〈解說:陳仁豪律師〉
新聞:   林姓男子持刀連續殺死兩人,雖與被害人家屬簽立和解書,卻未支付分文,被害人家屬一再抗議未和解,但二審法官還是審酌和解書從輕量刑十五年。最高法院刑三庭認為,空有和解書卻未履行,如同無和解,二審的量刑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應予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源於九十一年九月間,發生地在苗栗縣,起初,是鄭OO、陳OO兩人持刀催討十五萬元賭債,年近五旬的林姓男子連續挨打,且被威脅砍斷腳筋之後,忍無可忍,衝進老父家中,自廚房內取出水果刀,連揮帶砍刺鄭、陳兩人,致使鄭、陳兩人身中多刀,鄭當場死亡,陳經送醫後不治。   林姓男子的審判經歷,猶如洗三溫暖,一審判他十五年,檢察官認為判得太輕,上訴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加重其刑為廿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違誤,一再發回更審,林坤的罪刑,在兩度更審中,先判十八年徒刑,繼而判十五年徒刑,「是否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是最高法院質疑台中高分院量刑違法的關鍵,最高法院在發回判決中質疑:「為何被害人家屬既與被告簽立和解書,事後卻聲稱未和解?」承審法官更具體指出,被告是有與被害人家屬簽立和解書,但卻分文未付,因此,才會有被告提出和解書,被害人堅稱未和解的場面。 法律教室:   被告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可以視為犯罪後態度良好,因此,常有被告與被害人家屬簽下和解書,「騙」法官改判較輕刑之後,就拒不履行。依上述判決可知現在最高法院認為,只有和解書,卻未實質履行,不得作為量刑依據,法官採信和解書時應詳查審酌。   最高法院法官指出,被告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即使無法全額履行,至少也應履行部分,且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才可據為減輕其刑的理由,該院曾兩度指正違誤,二審還是置之不理,仍以未履行的和解書作為減輕其刑理由,故仍予發回更審。   無論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和解,都會有和解書或調解筆錄,這是可以據為向他方請求的依據,若和解或調解成立後,依我國[$1814$]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他方拒不履行,可直接以此憑證向法院提起履行和解契約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