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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見解大逆轉〈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蔡姓婦人在丈夫死後列報九百多萬遺產稅,但南區國稅局查到蔡先生遺有現金三千多萬元,及死前三年間贈與四十多萬元,核定遺產稅為四千四百多萬,補稅及罰鍰各七百一十八萬餘元。
  蔡姓婦人申請復查,國稅局追減了遺產總額一百五十萬元及罰鍰四十九萬多元。日前蔡姓婦人得知可經由「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減少遺產總額一千八百一十九萬餘元,乃向南區國稅局提出聲請,請求從遺產中扣除,但被以超過五年時效駁回。蔡姓婦人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最近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蔡姓婦人勝訴,則確定可以節省一千八百多萬遺產稅。

法律教室:
  「剩餘財產分配」,依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係指法定財產制(即指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會因為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與夫妻一方死亡時之遺產稅產生關聯。


  日常生活中,如果死亡的是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那麼他方不必再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給該已死亡之配偶。反之,如果較早死亡的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則尚生存且財產較少之配偶仍得請求分配該已死亡配偶剩餘財產差額之ㄧ半,於是,該已死亡配偶名下的遺產就會因而減少,當然要繳納的遺產稅也隨之減輕,可說是配偶合法節稅的利器,在實務上常見有以此等情形減輕遺產稅稅賦者。


  在本案新聞中提到,蔡姓婦人向南區國稅局提出聲請減免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被以超過五年時效而遭到駁回,在此最高行政法院亦有提出解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由生存配偶提出,如果有時效爭議,要由其他繼承人提出抗辯,稅捐機關無權行使,更何況其他繼承人已出具同意書而無異議,稽徵機關更是無權駁回減免之聲請。


  另,「剩餘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在貫徹男女平等原則,生存配偶只要行使這項權利,請求到的財產自然會從遺產中扣除而免課稅,這是行使權利的當然結果,國稅局不能主張這是規避稅負的權利濫用。


  對於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並非一般人都會深入了解其用意,若是一旦遇上了,則應該好好運用法律規範的保障,以免在權利上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