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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搬家而未收到罰單,獲判不罰〈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四年內被開六十多張罰單、共約五萬多元的張姓「違規大戶」,因為搬了六次家,車籍資料未更新,以致罰單都寄到舊址,張以從未收到罰單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監理機關舉發送達不合法,裁定不罰。 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行為超過三個月,不得再開單告發,因此監理單位對張姓男子的交通違規事件不能重新開單處罰,因此張等於賺到罰款。 法律教室: 本案所涉及的為罰單之送達是否合法的問題。 所謂行政程序上合法的送達,指行政機關須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條以下的方式,將其所做的文書送達給當事人。此時,行政機關所作之決定才會對當事人發生效力。因此,我們可以從反面推知,若行政機關之文書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七條以下之合法方式送達給當事人,是不會發生效力的。 而行政程序法六十七條以下所規定的合法送達方式,包括一般送達及公示送達兩種。 其中一般送達是指行政機關自行或由郵政機關將該文書送達給應受送達人(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且不論是送達至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皆屬合法之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此外如送達至上述之處所而應受送達人不在,則將其送達至有辨別事務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知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亦屬合法的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若仍不得依前述方法為之時,亦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在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完成合法之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 另外一種合法送達之方式為公示送達。即不送達至應受送達人之處所而是以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來完成送達之方式。由於採取此種送達方式,當事人往往無從得知其已被合法送達,故非有法律所規定之情形不得採取公示送達之方式。 而得採取公示送達之情形有下列幾種:1.是對不特定人為之(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2.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3.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送達而無效者(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4.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囑託該國之管轄機關為之時(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此時便可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合法之送達。 因此在本件新聞中,警察機關可從戶政機關處了解當事人搬家後之新住所卻未為之,而直接採取公示送達之方式,如此並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之情形,因為其事實上是可以從戶政機關了解其住所所在的,並非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故其送達並不合法,因此該罰單對當事人不生效力。且由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違規行為超過三個月不得再開單告發,因此張先生便可以不需要繳納罰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