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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測速被照,一氣之下毀掉它〈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位於台中縣的一名四十多歲林姓男子,於日前因駕車超速被路旁測速器拍到,竟深夜持鐵鎚,破壞毀損了潭子鄉豐興路上的測速照相機,並且當場被逮個正著。原本只是一千多元的罰款,現在卻變成毀損公物,將面臨數十萬元的損壞賠償,做事不三思而後行,只會讓自己蒙受更大的損失。  這名男子曾有多項前科,加上最近失業,日前,他夜間開車行經「第二中豐公路」潭子鄉豐興路二段時,因為行車速度過快,被測速照相機拍下。 因為當時照相機有閃光,他很確定被拍照,心裡越想越不甘心,於是在當晚帶著鐵鎚,破壞照相桿。正當林姓男子破壞測速器的時候,正好守望相助隊經過,趕緊通報轄區派出所,並當場將林姓男子逮捕。  警方表示,被林姓男子破壞測速照相機固定桿及線路,金額約二、三十萬元,而還沒有被破壞的照相機本身高達一百多萬元,所有損失都將向林姓男子求償。駕駛因為不滿超速違規,面臨被罰破壞測速照相機,時有所聞 法律教室:  台灣的交通狀況不佳是國人或是曾到過台灣觀光的外國遊客所印象深刻的,不管是道路上機車數量過多、機車跟公車搶道等等的問題,真是令人看得目不暇給。但是交通規則畢竟就是交通規則,任何行車人或是用路人都應遵守這個規定,縱使對這些交通號誌再怎麼不滿,也應由合法的程序去申訴,而並非以破壞交通號誌的行為來表達其內心之不滿。  [$300385$]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罪處罰之要件必須是「行為人出於故意,而致他人之物至令不堪用」,才構成本罪。而林嫌乃故意損壞測速照相機固定桿及線路,綜雖尚未破壞照相機本身,但以致使該物無法正常使用,是故林嫌已構成本罪之構成要件。至於賠償修復損壞之費用,則是由所有該被毀損物之所屬機關對林嫌依相關法令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