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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不得探視孩子,合法嗎? 〈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台中的一名李姓小姐在與前夫離婚之時,於離婚協議書上協議孩子的監護權歸前夫所有,李小姐還須每個月另支付五千元才可以探視孩子。其前夫並告訴李小姐,如果沒收到這五千元,就不讓李小姐見到她的孩子,甚至連跟孩子通電話都不行。 法律教室:   依照民法的規定,父母親探視其孩子是法所不能限制的。而離婚案件中監護權之判定或協議歸屬確定後,沒有爭取到孩子監護權之一方,對於孩子就有法定探視權。所以,李小姐當初在協議書上註明「按時支付五千元,方可探視孩子」之約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但是李小姐跟前夫確實在協議書上曾議定「按時支付五千元,方可探視孩子」之約定,前夫若持這個理由拒絕李小姐探視孩子,表面上確實是李小姐違約。李小姐可先跟前夫溝通協調,若溝通協調未果,李小姐可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確認探視權存在」之訴訟,向法院主張離婚協議書裡「按時支付五千元,方可探視孩子」之約定,因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法官於審案時,也會根據民法[$1137$]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是自行調查,來決定李小姐與未成子女的會面方式,並以對小孩子最有利之方式,來決定李小姐如何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