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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無國界,電子交易的法律概念【四】〈解說:李清輝律師〉
Yahoo!奇摩拍賣服務收費策略奏效,去年四月開始收取每件商品新台幣三元的上架費,去年該服務為雅虎奇摩所創造的營收已經破億元,預計今年拍賣服務的收費服務將有倍數成長。也因為台灣市場表現亮麗,Yahoo!總部將全球拍賣平台的研發總部設在台灣辦公室。   Yahoo!的拍賣服務,以台灣、日本做得最為出色,美國市場雖然也做得不錯但實際上是以免費平台的方式來提供,而日本並非雅虎百分之百持有的公司;如果以Yahoo!百分之百持有的公司來看,拍賣服務做得最為出色的是台灣的Yahoo!奇摩。雖然每件商品上架費用僅新台幣三元,但是對雅虎台灣分公司卻是締造了新台幣億元以上的營收,成為營收貢獻第二大的項目,僅次於網路廣告。   網路拍賣已經成為現代人不可獲缺的交易平台,與不認識的人透過網路平台交易,難以避免的是糾紛的發生,如買到自己不喜歡的物品,或是例如鞋子的SIZE不合,可以退貨嗎? 法律教室:   上篇提及B2C(Business To Customer)的糾紛,本篇提及與你我最有關係的C2C(Consumer to Consumer)的網路拍賣,拍賣大到房地產買賣;小到手機的電池、髮夾,都可以在網路上拍賣,如果遇到糾紛該如何解決呢? 1.應先說明的是,提供網路平台的網站,應先有預防糾紛的機制,避免事後的難以處理。首先,應對登錄的買家或賣家進行較為詳盡的資料登錄,除了最基本的身分資料外,更應有多種資料預防糾紛發生時,找不到人的窘境。 2.再者,應建立線上的解決紛爭的機制,以提供網路平台的業者為公正第三人,為買家與賣家解決糾紛,避免「以原就被」的程序原則,也就是如提起訴訟要以被告的住居所為訴訟管轄法院,如此一來不符經濟成本的考量。以上兩點,應先要求網路拍賣平台業者努力達到,也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不會讓標的金額較小的受害者就此算了。 3.網路拍賣的法律概念,如果簡單地來說,就是透過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所訂定的買賣契約。如果買家只是單純的自己上網拍賣,並非以此為業就可能排除於消保法之外。因為消保法所規定的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關係,是否應從寬解釋企業經營者,應是個案而定。 4.賣家於網路上刊登商品應認為為要約之引誘,當買家網路上下標時即為要約,但賣家的條件係於一定時間以最高金額始為得標,賣家的結標即為承諾,契約即為成立。 5.接下來即為契約責任的規範,如收到的鞋子的SIZE不合,即應看當時賣家的刊登是否為不實,使得買家誤會,此契約責任即屬賣家,買家當得依民法之規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等。而如以為買家自己的意思表示錯誤,即無法撤銷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