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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兇殺男友潑情敵硫酸,女子判賠3400萬〈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一名吳姓女子因為不滿男友移情別戀,買兇先潑情敵硫酸毀容,再槍殺男友造成下半身癱瘓,男友事後向她求償9億9千萬,高等法院最後判賠2300多萬。   吳姓女子,在2年前認識馬姓男子,2人交往多時,吳女卻發現馬姓男子另結新歡楊小姐,感情因而生變,3人談判,協議馬姓男子拿出1800萬,一分為三作為分手條件,沒想到,吳姓女子就拿分得的600萬中的20萬教唆買兇,先對情敵楊小姐潑硫酸導致毀容、失明,再以65萬元僱用槍手槍殺男友,導致男友下半身癱瘓。   馬姓男子不滿吳姓女子為愛報復,求償9億9千萬元,高等法院判決吳姓子女須賠2370萬元給馬姓男子,1077萬元給楊小姐,為愛報復的代價總共賠3400多萬元,而教唆殺人毀情敵還法院被判刑20年,為情反目的代價可真高。 法律教室:   依我國[$300029$]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為未遂犯論。」教唆之行為人必須針對特定人,而教唆內涵亦須為特定之犯罪行為,也就是教唆行為必須使原先無犯意之人,因其教唆之言語或動作而對於犯罪的內涵有了去實行的決議,那麼教唆他人犯罪之人在刑責上,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吳姓女子教唆買兇,先對情敵楊小姐潑硫酸導致毀容、失明,再以65萬元僱用槍手槍殺男友,導致男友下半身癱瘓。吳姓女子所教唆之人的行為對楊姓女子潑硫酸導致毀容、失明已經觸犯了[$30030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重傷害罪,依[$300010$]刑法第十條對於重傷害的定義:「稱重傷者,謂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至於僱用槍手槍殺男友,導致男友下半身癱瘓的部分可能符合[$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未遂罪,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出自於吳姓女子的教唆,因此吳姓女子依教唆犯的規定,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事上面的罪責確定,則被害人可附帶向加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或依民事訴訟程序另提告訴請求賠償皆可,請求的依據基本上是填補所受損害,因此被害人須將所花費之單據、相關證明提出於法院乃可請求,請求範圍包括醫藥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或相關損害皆可請求賠償,至於精神賠償的部分,必須確認精神有受損害,由法官依個案的狀況自由心證之,本案由於加害人的行為手段兇殘,使被害人的身體、人生都受到極大的創傷,因此賠償金額如此高,亦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