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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襲胸猥褻美眉,有悔意判緩刑〈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陳姓男子騎機車外出散心,在經過高雄市時發現一名面貌狡好的二十歲女子,獨自騎機車在等候綠燈通行,就上前搭訕,但該女子不予理會,沒想到陳某仍不死心,從後緊追不捨。後來陳某追至高雄縣鳳山時,先以左手拍打該女騎士的左肩膀一下,再與她的機車併騎,並趁她不注意時,從後伸手碰觸她的胸部猥褻,並於得逞後轉頭向該女騎士微笑後,騎機車揚長而去。事後,該名女騎士不甘受到性侵害,即記下陳某所騎機車車號報警調查,警方即循線查獲陳某到案,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   於審理後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因一時難忍性衝動觸法,加以犯後已和受害女子達成和解及賠償10萬元,因此判處他10月,緩刑3年,以啟自新。 法律教室: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在八十八年修正,其修正之主要目的是保護「性自主決定的自由」;其中,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修正為,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依據 [$300239$]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客觀要件上行為人需具備有強制猥褻之行為。而猥褻行為即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行為人之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慾行為而言,因此若行為人主觀上亦不能滿足其本人之性慾者,此即非為猥褻行為。另外,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具備有強制猥褻之故意,而進行該猥褻行為,方得構成強制猥褻罪。   女子胸部是女性的性徵,陳姓男子無故以手強行觸摸被害女子的胸部,係在滿足一己私慾,在主觀上足以認為有其違反他人意願而為猥褻之心態,客觀上已構成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因此符合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依據刑法規定,強制猥褻將會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依本案新聞而言,雖然陳姓男子辯稱是開玩笑的,但並未被檢察官所採信,仍依強制猥褻罪嫌予以起訴。嗣後係因為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已和受害女子達成和解及賠償10萬元,方足認其有悔意,遂以緩刑之方式,讓陳姓男子得以暫緩執行法官所判處之十個月刑期。   現在時下年輕人,由於普遍缺乏法律知識與觀念,往往已觸犯法律而不自知,因伸手觸碰他人胸部而觸犯刑法遭到起訴,日後又有妨害性自主的前科,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