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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血緣,不見得有繼承權!〈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前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驚爆婚外情,自稱是辜老女朋友的鄧香妹偕其女,也就是辜老的非婚生女張怡華在律師張立業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張怡華說,她希望能認祖歸宗,能讓她姓「辜」,至於財產方面,她也強硬地表示,「一切應屬於我的,就應該還給我」。鄧香妹及張怡華也強調,在三天內,要求辜家的法定繼承人都能簽署一份遺產分配協議書,張怡華就會立即進行DNA檢驗。 至於辜振甫三女辜懷如上午赴刑事警察局以唾液檢驗DNA,但張怡華並未前往,鄧香妹委任律師張立業表示,該事務所在昨日下班之後才收到理律事務所的傳真,而鄧香妹母女已決定今日上午十時召開記者會,時間上無法配合,另一方面,鄧香妹母女從頭到尾均同意驗DNA,但並不是僅由刑事警察局,而必須指定二個以上具公信力的鑑定單位來檢驗。 法律教室: 非婚生子女若要繼承遺產,須有被繼承人口頭認諾、書面認領登記及撫養事實等要件,意即由生父完成「認領」,才能取得合法繼承,因辜振甫已病逝,前兩項已無法達成,因此鄧香妹、張怡華母女只能依第三項,即主張有撫養事實來請求。 由於血緣鑑定只能證明二人之間是否為親子關係,就算辜與張怡華證明有親子關係,[$1149$]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範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如何要求生父認領。這項條文有個但書,非婚生子女成年後二年內,或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其他法定代理人在小孩出生七年內,都沒向法院主張的話,逾期就喪失請求權。張女已經三十八歲,直到辜老病逝,母女都沒打過官司要求認祖歸宗,依照法條字面規定,顯然不能請求認領,況且當事人不在人間,沒有要求死人認領活人的道理。 法界人士表示,張怡華目前所能做的,就是舉證辜生前每月給付的二十萬元「生活費」,就是給張女的「撫育費」,才能依[$1147$]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主張「視為認領」,與辜的其他子女有共同繼承財產權,然後再主張要求回復繼承權,若張怡華無法舉證辜確有撫育她的事實,就算證明與辜有親子關係,仍將無法獲分配財產的繼承,法界人士認為,這應是鄧氏母女為什麼堅持在血緣鑑定前,要辜家簽下分配財產的契約,以確保能取得財產分配權的考量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