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夫逼妻看「心海羅盤」,妻訴請離婚 〈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知名的電視節目「心海羅盤」是部分民眾的心靈寄託,不過在台北縣有一名黃姓男子太沈迷了,不僅自己每天定時收看,還強迫老婆小孩也要一塊看,如果不肯,就會被毆打。黃先生家裡四層樓就有兩層樓擺設宗教物品,不過夫妻倆宗教信仰不同,一個沉迷葉教授,一個是虔誠的一貫道信徒,夫妻倆原本就常為了宗教問題而爭吵,最近黃先生又懷疑妻子外遇,更是逼著妻子要看心海羅盤修身養性,兩人吵得更兇,鄰居都一清二楚。妻子最後受不了每天得被迫看心海羅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也判准,讓黃太太終於尋回信仰自由。 法律教室: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就裁判離婚之原因如下:「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上述新聞中的黃太太即是以第一項第三款不堪他方同居之虐待為離婚事由提出裁判婚。另外釋字第三七二號也云:「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範圍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適用,與憲法尚無牴觸。」,此大法官釋字已對不堪同居之虐待做了明確的定義解釋,而黃先生所做出明顯令其配偶不堪同居之行為有二:一、黃先生無證據卻懷疑其配偶外遇,以能幫助其配偶修身養性為由,強迫其收視心海羅盤節目。二、其配偶若不依其命令收視該節目,即毆打其配偶。   夫妻雙方平時就老為宗教信仰爭吵,再加上黃先生這邊又有毆打黃太太的事實依據,此係可清楚看出這對夫妻之夫妻關係已難以維繫,法官當然能依法判決離婚;反之,若假設太太這一方確有外遇之實,而先生這方雖有強迫太太收視上述該節目但卻無毆打太太之情事,不得即謂不堪同居之虐待,這點是大家可以注意跟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