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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手機竟是銷贓物〈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桃園地區一家通訊行疑與竊盜集團掛勾,利用網拍帳號在奇摩網站拍賣。今年3月間,林姓被害人在一家網咖消費時,被2名男子偷走手機。警分局刑事組小隊長依據遭竊手機序號追查,發現該手機遭不知情網友透過拍賣網站買走。警方查出交易帳號為就讀大學的許姓女大學生所有,她供稱因於某通訊行內擔任工讀生,由於網拍帳號在奇摩網站「評價好」,便將帳號提供給通訊行使用。警方深入追查,發現疑以楊姓兄弟為首的「竊機」集團,涉嫌利用不知情許姓女大學生的網拍帳號,透過桃園縣內一家通訊行銷贓,將市價近萬元的新款手機,以低於市價4成價格拍賣。 法律教室:   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方可得知,上述新聞中的通訊行經營業者乃係銷贓的犯罪行為人,其為圖取不法利益而購買楊姓兄弟所提供之竊取手機,以顯然觸犯本條第二項之法規,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宣稱毫不知情的許姓大學生,若從客觀事實上判斷其對手機貨品來源真係不知情,許姓大學生即無不法。反之若許姓大學生僅單純提供ㄧ個網拍帳號,便可獲得不對價的高報酬,此極難謂其對銷售贓物之事毫不知情,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視之。   至於何謂牙保?何又謂牙保贓物?作一簡單解釋:牙保乃為古代仲介行為的稱呼,也就是買賣雙方的中間人,在貨物轉手過程中,賺取差價。而牙保贓物即是銷贓,也就是賺仲介費用的人,其自非竊盜者,也非銷售贓物者。   另外,消費者若不慎購買到贓物,民法方面有無相關之保障規定呢?我民法為保護交易安全,設有善意受讓之規定。有關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惟為平衡所有權之保護,於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設有例外規定,謂「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又所謂盜贓,實務見解認為不包含由詐欺取得之物(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二0號判例)和因侵占所得之物(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七0四號判例),是故仍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因不知情買到侵占的贓物,倘買受人為善意(是否善意應就具體案例認定之,應斟酌當事人、標的物價值及推銷方式等因素判斷之。例如購買汽車之人,應查看行車執照等相關資料,不能逕以「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而主張善意取得其所有權),則得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八百零一條、第九百四十八條)。所以囉!消費者買東西時還是要多注意相關環節,多了解一分對本身的保障也增加一分,別貪小便宜購買贓物,到時贓物失主要你把贓物返還時,你卻啞口無言提不出任何有利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