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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總機「討客兄」, 議員被移送法辦 〈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新竹縣議會資深黃姓議員,涉嫌在議會公開場合,罵議會鄭姓總機小姐整天穿「水水的」,像開「貓仔間」,並在議會樓上「開房間」、「討客兄」,鄭女不甘受侮辱,事後具狀控告,警方偵訊後,昨依妨害名譽罪嫌將黃齡慧函送法辦。 黃姓議員說,她和吳姓議員在議會總務組聊天,吳姓議員用客家話說鄭女愛漂亮,常化妝,黃姓議員隨口應話,「鄭女本來就愛漂亮」,事後鄭女卻哭哭啼啼的指責,黃姓議員堅決否認在公開場合罵鄭女不要臉、瘋女人、討客兄(即偷男人)、開房間等話。   鄭女說,她在總機室照鏡子,吳姓議員隔玻璃和她打招呼,吳姓議員說「妳好漂亮」,鄭女隨口說「是呀」,未料在場的黃姓議員指責她,「整天穿水水的,像開貓仔間(即妓女戶)一樣,至議會樓上開房間討客兄」,她覺得人格受辱,當場向黃姓議員抗議,「這句話我不能接受」,黃姓議員反以「妳什麼東西,什麼來頭,敢頂撞議員」等不停辱罵她。   鄭女說,她受不了這種人格侮辱,當場要跳樓尋短,被同事拉住,但身心俱疲,得求助心理醫師,因此提出告訴。 法律教室:   最高民事庭會議曾作成一則關係妨害名譽的判例,判例要旨指出,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構成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依據[$300331$]刑法第三百十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本案新聞中指出,「瘋女人」、「討客兄」等語,依一般人的社會觀念,是貶低人身分、地位,表示他人智商很低、行為不正常或有不屑、輕蔑的意思,在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地位。   因此,雖然黃姓議員辯稱只是隨口應話「鄭女本來就愛漂亮」,並沒有挑釁的意味,自己也不知道說了什麼不該說的話,黃姓議員亦不可隨口罵人,應該將事情之原委調查清楚後,再來跟他人詢問,如此一來就不會因話不投機而惡言相向,亦不會產生被告妨害名譽的狀況了。   由於現在社會生活步調較為緊張,時常發生不必要的小摩差,因此人人應該好好修養自身的EQ,也不要隨口說出一些隨意罵人的言語,縱然說者無心,但是聽者有意,因此在話說出口之前一定要好好斟酌,好讓事情都能圓滿處理,才不至於進行到興訟的階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