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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商標及產品,公交會開罰〈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知名速食廠商肯德基所販賣的喀啦雞腿堡、墨西哥雞肉卷、以及KFC標誌,大眾都耳熟能詳,但在坊間卻有業者打出KLC標誌,販賣同樣名稱的商品,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調查後認定上述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數十萬元。坊間業者乃是由卡拉商行所主導加盟的KLC炸雞加盟店,及吮指王喀啦脆雞兩家事業,不但使用KLC標誌,而且還主打喀啦雞腿堡、全家餐、以及墨西哥雞肉卷等商品,使用的外帶炸雞桶與招牌,也都大量使用與肯德基雷同的紅、白、藍設計。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調查後,雖然認定他沒有達到仿冒的程度,但借機攀附肯德基商譽的事實相當明顯,因此決定對兩家業者開罰。公平會委員說,如果這兩家業者還要賣炸雞的話,就必須改變商品名稱,不能再搭肯德基的便車來行銷。 法律教室: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新聞主文中所陳述之兩家被罰款之業者即因為顯失公平之行為而觸犯本法,何以說其為顯失公平之行為?因肯德基公司在全球包括臺灣地區行銷雞肉產品或其他相關速食產品已行之有年,這數十年來肯德基公司耗費大量之廣告行銷成本和全數員工之努力經營,方得成今日家喻戶曉口碑堪良之成果。但是,這兩家模仿肯德基公司行銷之同行業者,卻以使用類似肯德基招牌的招牌樣式和行銷名稱幾近相同的產品(如什麼堡…),屆以混淆視聽已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另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規定針對觸犯本法之事業相關處罰之規定,其文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由此可之,公交會對於違反本法之業者有權處以大量罰鍰,若是該業者仍不依期更改甚至會遭到勒令停業。   經過此則新聞後有意從商或是已從商的業者必須知道,除了不可侵犯他人商標權和專利權之外,連同違反公平之不平等競業行銷,仍是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施行管制,千萬不可自作聰明而欲游走於法律邊緣侵犯他人權利,而應使用己之創意構想去發展事業,才能利國利己源遠流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