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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賺到,真的賺到了嗎?〈解說:張貴閔律師〉
市場規模高達千億的電視購物,雖然為國內行銷手法寫下新頁,卻也帶來許多消費糾紛,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統計,光是去年一年就接到近百件的申訴案例,這其中又以物品內容、贈品與廣告不符為最大宗,讓不少消費者有受騙的感覺。消基會董事長表示,有線電視在台灣的家庭普及率,高達九成以上,可以說直接深入到每一個家庭中,這種高度穿透現象,也造就了電視購物的無限商機,不過自電視購物頻道行銷異軍突起後,消基會每個月也會接到為數不少的申訴案例。   像消基會就曾接獲消費者申訴,有電視購物頻道在廣告中宣稱只要買冷暖氣機,即可獲贈彩色雙頻手機,但在購買並安裝後才發現,業者送的只是搭配門號的手機兌換券,消費者必須另行付費,才能拿到手機,形同被剝了二次皮。甚至有消費者在以信用卡訂購減肥食品時,明明只訂了二盒,但電視購物頻道卻送來十六盒,經反應後,不僅不能夠退貨,業者還強迫消費者必須如數支付十六盒的貨款。 法律教室:   躺在沙發上看電視是現代人最大的娛樂和消遣,手上的遙控器轉著轉著,總會不經意的轉到許多購物頻道,其中裡頭賣的各式商品一但經美麗的女主持人動人解說或燈光攝影師精細拍攝出來後,無不變得物美價廉,讓人有總有今天不買明天絕對會後悔的感覺和念頭,但是往往一買回家卻發現跟想像的竟有十萬八千里之遙。不管是原本說好的贈品變調了之外,有時貪婪的業者甚至還會多寄消費者所訂購的數量予消費者,常常一些無知的民眾都因此照單全收吃了悶虧,那究竟消費者遇到這些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政府為弭補民法買賣規範之不足及保護消費者之權益,於多年前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並成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經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後,讓許多民眾幾乎都知道只要購物發生糾紛就可尋求消基會的協助。但畢竟消基會在整齣消費糾紛中只是擔任配角調解爭議,而消費者才是劇中主角,所以一些消費者權益保障的觀念在此仍是要題提醒大家:   電視購物乃係郵購買賣之ㄧ種,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對於郵購買賣的解釋為: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上述此類買賣皆為郵購買賣,那對於郵購買賣消費者的權利又在哪呢? 1.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此為消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目的為防止發生糾紛時,消費者找不到賣方出面解決問題】 2.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 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此為消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所以不管是賣方說你已將其產品拆封無法退費、或是雙方於買賣前已簽訂不能退貨等等之理由,千萬記得都應先儘速撰寫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再將函寄予賣方,別錯過七天的黃金期限】 3.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 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此為消保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如上述新聞中所敘,明訂購兩盒商品確送來十多盒,此時消費者記得撰寫存證信函予賣方,告之其多送了數份商品過來,並定出期限請賣家自行取回,否則將不予保管;或是因而覺得賣方缺乏誠信,欲直接解除買賣契約也是可行】。PS:本網站有諸多存證信函之範本,並提供代撰寫及代郵寄之服務,可多加利用。   其實上述那些消費者的保護規定,對許多人來講早已是老生常談,但重點是既使是能夠依消保法解除契約退還賣金,但若是遇到信用不良或是黑心商行,仍是需透過法律訴訟方可討回價金,是故當在觀賞購物頻道時,拿起電話撥打前可要三思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