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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交友佈危機,使用者須當心〈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繼奧運金牌得主朱木炎誤陷網路桃色陷阱後,又傳玻璃娃娃協會創辦人林煜智,在網路聊天室遭詐騙集團設計與「女子」網交,被拍下裸照並被勒索新臺幣二十萬元,林煜智不願意讓歹徒得逞,於日前召開記者會,自曝醜聞,勇於面對外界的異樣眼光,主動公開歹徒勒索的照片、信件與恐嚇詞句,並向社會道歉,同時呼籲社會大眾記取教訓,不要重蹈覆轍。記者會中,林煜智表示,他從事網路工作十幾年,從來沒有遇過這樣的詐騙事件,在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受到詐騙恐嚇事件後,他仍然沒有學到教訓,犯下同樣的錯,對此,他要向社會大眾道歉。玻璃娃娃協會創辦人林煜智在網路聊天室遭人設計,拍下裸照並被勒索新臺幣二十萬元案,再次凸顯網路視訊已被歹徒利用為勒索、詐欺犯罪的重要工具;這類案件因蒐證不易,檢警破案往往曠日廢時,網友若一時禁不起誘惑,極易因此身心重創。 法律教室:   當筆者看到此篇新聞之時,心中無限感概與難過,因詐騙集團既然連社會中最需要扶助的身心障礙朋友也忍心下手,真是無天無良罪不可赦阿。此詐騙集團先預謀去得被害人之裸照, 再以該裸照作為要脅被害人之工具,上述之作為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該法條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為何不是詐騙集團非犯詐欺罪卻係觸犯恐嚇罪,依據28年上字第1238號判例解釋:「以恐嚇使人將物交付,有時固亦含有詐欺性質,但與詐欺罪之區別,則在有無施用威嚇,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斷」,是故嫌犯觸犯恐嚇曲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