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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別墅10元標到,賣方不交屋〈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彰化市民劉忠仁最近在拍賣網站上,以10元標到號稱價值135萬元的小別墅,他匯款後賣方卻不賣,他主張賣方履行義務,否則不排除告賣方詐欺。賣方花蓮縣邦州公司負責人楊金郎則稱,他刊登的是廣告,不一定要交付商品。 劉忠仁8月中旬在雅虎奇摩網站發現一筆拍賣資料,拍賣物是一棟「環保複合鋼景觀小別墅」,1元起標,且無底價限制。他出價10元投標,19日接到雅虎奇摩的電子郵件,通知他賣方已經以10元結標。他高興的到郵局將10元匯入賣方的帳戶,等待對方通知收貨。   他說,前天下午他接到賣方的電子郵件,表示是網拍新手,錯將小別墅以10元結標,已將10元匯回他的帳戶。他以電話和賣方連絡,對方再度表達歉意,表示小別墅蓋在花蓮縣,售價135萬元,不可能以10元就賣出。接著一再要他到現場參觀購買,將以九折價格出售。   劉忠仁說,依照拍賣規則,對方該交給他小別墅。對方不但拒絕,反而向他推銷高價別墅。他懷疑賣方故意以低標吸引民眾競標,再向競標者惡意推銷高價別墅,是拙劣的推銷手法。他表示,他主張對方交出小別墅,否則不排除告詐欺。 法律教室:   之前曾經提到有關於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問題,民法上將願意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民法[$154$]第154條規定要約即受有拘束。而如為要約的引誘及無拘束之問題,且要約的引誘只為一意思通知,並非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合先敘明。   就系爭案件中,屋主主張其為要約之引誘,也就是只是刊登廣告,所以不必為此負責,並且認為在奇摩網站拍賣的使用規範上,房子、汽機車等類,屬於「特殊分類」,所刊登的資訊性質屬於廣告,不受限於得標後一定得交付商品。而買家認為以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也就是下標且得標,所以認為契約應屬成立。   如將賣家刊登定性為要約之引誘,即無拘束賣家之問題。契約當屬不成立。買家雖以為承諾,但此承諾非為承諾,所以契約即不成立,賣家即無義務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