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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盜 調出影帶…自己領的〈解說:楊廣明律師〉
蔡姓婦人月前到郵局補摺時,發現存款少了四萬元,蔡婦誤認是遭盜領(新聞)而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找到「歹徒」,發現歹徒長得和被害人很像;蔡婦確認是自己沒錯,羞赧地說「我忘了」,但仍被警方依誣告罪送辦。   蔡姓婦人 (六十五歲)表示,七月底時她到捷運永春站旁的郵局補摺,發現被人領走四萬元存款,郵局承辦人員告訴她這筆錢是五月二十四日在北門郵局被人領走。由於近來詐領、盜領案頻傳,蔡婦認為被歹徒盯上才失金,連忙向警方報案。   警方向郵局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有一名婦人在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到郵局櫃檯領款,認定這就是盜領的嫌犯。不過警方左看右看,覺得領錢的婦人不太像歹徒,反而比較像被害人,便通知蔡姓婦人到警局指認。   蔡姓婦人一聽說歹徒找到了,便帶著女兒一起到警察局看監視畫面,還高興地說「錢有著落了」。當蔡婦看到「影中人」,驚呼「這人好像是我呢!」,之後就羞愧地不再說話。 蔡姓婦人的女兒則不斷地向媽媽抱怨「妳看,就是妳呀!」,並表示早就叫母親先不要報案、查查看再說,現在真的糗了。 蔡姓婦人表示,年紀大了,很多事情都記不清楚,但她真的忘了有到郵局領錢一回事,也想不起四萬元花到哪去了。蔡婦說,當她發現錢被「盜領」時,人都慌了,只想趕快報警找回血汗錢,卻因亂報警反倒吃上誣告罪,她也很無奈。 法律教室:   刑法[$300173$]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此條即謂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蔡姓婦人因忘記自己有提領自己的錢,而誤向該管司法機關告有犯罪之事,當然構成此罪。本條的相關條文還有刑法[$300171$]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即有指定他人之誣告罪。而在同法的[$300174$]第172條也規定了如自白當得減輕其刑或免刑,即使告訴人得有機會修正是否提出告訴的機會。   而雖然自己有可能受到不法的侵害,但是也要確定證據,才提出告訴,千萬不要像蔡姓婦人一樣,浪費了司法的資源,又被誣告罪而相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