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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女子抓傷路人,遭判拘役20天〈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韋姓女子因為在台北火車站北一門附近,以錢包掉了、沒錢坐車回家為由,向多名路人借錢。其中一名路人因為好心將錢借給韋姓女子,韋姓女子向他借完錢之後,應該就有錢回家,但是韋姓女子卻又用同樣的守法向其他路人借錢,可能有涉嫌詐欺之虞,於是就衝上前和韋姓女子理論,雙方更因此發生拉扯,導致這名路人受傷,路人因此堅持對韋姓女子提出傷害告訴。   由於韋姓女子表達出願意和告訴人和解並且賠償的態度,只不過告訴人始終沒有到庭,無法達成和解,檢方於是依法將韋姓女子起訴,並且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來,承審法官考量被告沒有前科、也已經坦承犯行,因此,依照傷害罪名,判處被告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並且同意給予被告兩年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法律教室:   依據[$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殺人致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出於故意而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即構成傷害罪,若因而致被害人於死,則成立傷害致死罪。   於本案新聞中之韋姓女子是否構成詐欺罪呢?依據[$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詐欺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施行詐術、使被騙者陷於錯誤、為財產之處分,以及致使被害人有財產上之損失。於主觀構成要件上,只要行為人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若均該當以上主、客觀構成要件,即已構成上述之詐欺罪。然而該名路人並未對韋姓女子提出詐欺之告訴,因此尚無前述詐欺罪之疑慮。   簡易判決是[$300879$]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簡易判決之要件為:「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也就是說被告對於所為之行為及所犯之罪坦承不諱,為求訴訟經濟,對於被告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酒後駕車所犯之公共危險罪,通常都是以簡易判決處刑。本案新聞中,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縱使韋姓女子有誠意願意與告訴人和解並且賠償,但是被害人卻未到庭,檢察官則仍依據韋姓女子所犯傷害罪行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其實在這社會仍然是有很多人,願意即時伸出援手幫助需要協助的人,但是若是這種關懷之心被誤解、濫用了,就會發生許多的社會事件,所以仍然奉勸大家,不要因此而不願伸出援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