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停車糾紛罵人「瘋查某」,一字「萬」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縣一間游姓服飾店老闆娘,因為因為擔心店門停滿車會影響生意,也不滿鄰居亂停車,三番兩次向警方檢舉告發,隔壁雜貨店和中藥店老闆氣不過,罵了幾句髒話。對罵無好話,只是沒料到,全被店門口的監視器全程錄下,當成證據,告上法院,其中4名鄰居也因為這幾句髒話,總共被罰了8萬1千元。服飾店老闆娘出了口怨氣,但現在亦變成了鄰居的眼中釘。 法律教室:   最高民事庭會議曾作成一則關係妨害名譽的判例,判例要旨指出,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構成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依據[$300331$]刑法第三百十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本案新聞之判決書指出,「瘋查某」依一般人的社會觀念,是貶低人身分、地位,表示他人智商很低、行為不正常或有不屑、輕蔑的意思,在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地位。   因此,雖然隔壁雜貨店和中藥店老闆辯稱是游姓服飾店老闆娘先挑釁,三番兩次向警方檢舉告發,他們在氣憤之下,才會罵了幾句髒話。隔壁雜貨店和中藥店老闆等四人亦不可隨口罵人,應該將事情之原委調查清楚後,再向游姓服飾店老闆娘興師問罪,如此一來就不會因停車風波而惡言相向,亦不會產生被告妨害名譽的狀況了。   由於現在社會生活步調較為緊張,時常發生不必要的小摩差,因此人人應該好好修養自身的EQ,好讓事情都能圓滿處理,才不至於進行到興訟的階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