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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對付侵權,聲明、廣告及司法一起來!〈解說:楊廣明律師〉
台灣使用盜版軟體的比率大約四成,這種侵權做法可以依照情節輕重程度,以公訴或告訴乃論提告;最近就有兩家公司被查獲非法重製微軟軟體,其中一家僑登公司更是買了微軟標籤,再轉賣軟體給消費者。由於這已經侵犯消費者權益,微軟要求對方刊登道歉聲明啟事,同時刊登微軟廣告,達成部分和解,不過公訴罪的法律程序照樣進行。   僑登公司買進微軟標籤,然後貼在軟體上轉賣給消費者,由於這個軟體屬於仿冒品,卻還是以原廠售價販賣,買到的民眾已經蒙受損失,台灣微軟因此要求僑登登報聲明,同時刊出微軟廣告,讓消費者不要再上當。   台灣微軟智慧財產管理行銷副理張培蕾表示,微軟隨機版不會只賣標籤,正版軟體一定有三件,包括證明標籤、全彩雷射光碟和手冊,缺一不可,所以消費者如果買到單一原件,就要小心是仿冒品。   微軟表示,已經跟僑登公司達成部分和解,不過仿冒商標法的部分,以及僑登內部非法侵權,屬於公訴罪的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主席宋紅緹認為,台灣民眾對電腦軟體的合法性並不太注重,網路上常有大補帖,而且買組裝電腦的時候,也通常都已經灌好軟體,不過其實這樣已經觸法,不只賣盜版軟體的人被告、賣組裝電腦的人、使用者都會是被告。 法律教室:   商標法[$402650$]第2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同法[$402654$]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商標是一個足以使外界人認識且分辨的權利,往往背後均帶著龐大的利益與商機,所以有名的公司無不想盡辦法維護自己的商標權利,而台灣卻是個仿冒王國,從電子軟體到精品服飾,無不模仿。但許多人都不知道,仿冒如經查獲可是有刑責的。商標法[$402729$]第81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所以千萬不要因貪圖小利,而吃上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