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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悶死悲劇重演,園長司機交保候傳〈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台中縣不倒翁托兒所一名三歲幼童被發現死在娃娃車內,台中地檢署昨晚漏夜偵訊托兒所相關人員後,今天上午分別將園長許OO、娃娃車司機翁OO以新台幣十萬元交保候傳,隨車老師林OO、班導師卓OO則以五萬元交保候傳,下午法醫將進行解剖釐清死因。   台中縣不倒翁托兒所三歲幼童昨天下午三時多下課時被發現倒臥在娃娃車上,送醫急救時已經死亡,園方辯稱孩子是在娃娃車上跌倒,撞擊頭部及被「項鍊」勒住頸部而不幸死亡,但台中縣警方初步調查發現,男童全身發黑、出現屍斑,顯然已經死亡好幾個小時,孩子很可能在大熱天,被鎖在車上一整天,活活悶死,且警方也在娃娃車上發現殘留血跡,還疑似有被清洗過的痕跡,警方將托兒所相關人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繼去年娃娃車悶死小女童的事件後,慘劇又再度發生,突顯出政府對於未立案幼稚園的監督管理不足,還有幼稚園業者唯利是圖、置幼童生命於不顧的惡劣心態,讓社會大眾看的很痛心,小朋友天真無邪、缺乏保護自己的能力,現在許多父母是雙薪家庭,沒有辦法自己照顧孩子,因此幼稚園如雨後春筍般開張,卻沒有經過嚴格的品質把關,常常是家族企業,也就是園長、教師、司機是一家人,並沒有合法的執照,也沒有受過專業的訓練,把我們的下一代交給這樣的人教育,家長可以安心嗎?   這次的事件造成一條小生命的無辜犧牲,雖然事情發生經過尚在檢調單位調查中,但是由小朋友一整天都沒有出現在園區,老師卻沒有發現、也沒有通知家長,導致小朋友在娃娃車中活活悶死,老師及相關人員可能觸犯[$300296$]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謂「過失」依[$300014$]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幼稚園老師的職責就是盡到看顧、教育小朋友的責任,但是本事件中,小朋友未出席,老師竟然不聞不問,致使小朋友被困車中活活悶死,難謂沒有過失;所謂「業務」,指吾人於社會上之地位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言,法律上的判斷以事實上執行業務為準,而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本案中幼稚園的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並不因其幼稚園沒有合法立案登記而有免責,仍可依[$300296$]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死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