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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事不合,夫想離婚反被趕出門 〈解說:楊廣明律師〉
雲林有一對40多歲夫妻,因為房事不合,鬧離婚,原本丈夫信誓旦旦要休了妻子,沒想到他忘了,當初所買的房子是登記在妻子名下,這下糟糕了,妻子不但也訴請離婚,還要把丈夫趕出家門。 上午,法院來強制執行,要請曾姓男子離開房子,他很不甘心,和母親一直罵妻子死要錢。 這對夫妻最近常吵鬧,為著什麼原因吵,附近鄰居都知道。 據了解,曾姓男子因為對他的妻子求歡不成,非常生氣,到法院訴請離婚,不過他卻忘了,房子是登記給妻子,這下糟糕了,妻子也要訴請離婚,獲准後,丈夫必須離開房子,雖然妻子獲勝,但他一點也不開心。 俗話說,夫妻床頭吵床尾合,曾姓男子原本以為把妻子給休了,可以出一口氣,沒想到,賠了夫人又折兵,這下損失慘重,也是他始料未及。 法律教室: 民法[$1132$]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同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有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在[$1094$]第1020條之一:「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結婚時未約定以何種財產制,即為以法定財產制為其財產方式,如一離婚即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