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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手殺人悔意深,獲判緩起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十九歲的李姓青年,去年因撞歪七旬老婦門口的插香座,老婦剛好返家看見,立即出言斥責李某,要求他將插香座扶正,並將之前訪客找李家卻按錯她家門鈴的事一併提出算帳。李某被責罵,心情很不好,轉身就想回家不予理會,卻因此與老婦發生推擠,李某未注意老婦年邁行動遲緩,造成老婦退後時,絆倒門檻向後跌倒,頭部受傷,沒多久就因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經地檢署偵查後,檢察官認為李某主動自首協助偵辦,死者家屬也以他深有悔意,當庭表示願意原諒、不予追究,日昨偵結全案,將李緩起訴一年,但須提供公益勞動服務一百小時;對於檢察官的開恩,李某甚為感動。 法律教室:   依[$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於本案中,李嫌與老婦發生推擠而導致頭部撞擊致死之行為,依法最重得求處死刑;但因[$300062$]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行為人於未被發覺前投案而願受裁判者,應減輕其刑;及因李嫌係於盛氣下犯罪,參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300057$]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因此,檢察官雖認為李嫌過失殺人與有過失,但考量李嫌因一時氣憤並自首,死者家屬亦對李嫌深具悔意,遂對李嫌予以緩起訴之處分。   另外,關於緩起訴之處分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300057$] 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但檢察官得命被告為以下行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社區服務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檢察官後經偵查方決定,將李嫌緩起訴一年,但須提供公益勞動服務一百小時,作為緩起訴處分之措施。因此,奉勸年少氣盛之人,切勿逞一時之氣,而招致一生之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