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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遇臨檢,賈靜雯老公被起訴〈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藝人賈靜雯的老公孫志浩,涉嫌在今年6月,也就是賈靜雯生產前與朋友到夜店遊玩,之後,他酒後駕車戴女性友人回家,被警方攔下臨檢,測出酒測值高達0.72,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台北地檢署11日偵結起訴,檢方簡判處刑書指出,孫志浩在台北市安和路與仁愛路和友人飲用威士忌等酒類後,竟不顧公眾安全,仍駕車上路,直到凌晨1時40分才在信義路、松仁路口被員警攔下酒測,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律教室:   藝人的先生酒後駕車,還因為搭載女性友人在新聞版面鬧的沸沸揚揚,對社會造成不好的示範,除了有損自己的形象之外,還要吃上刑事官司,因為依我國[$300190$]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醉態駕駛罪的規定:「服用藥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此條文規定乃屬於抽象危險罪,也就是行為人只要有服用藥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的行為,而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而駕駛就已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非一定要發生事故時才有刑事責任。   另外,醉態駕駛罪的犯罪行為常常使用簡易判決處刑,原因是因為醉態駕駛罪通常會以警察單位所做的酒測報告為主要證據,通常罪證非常明確,足認定其犯罪行為,檢察官可依[$300879$]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當事人若不服簡易判決可依[$300888$]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的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