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孩子非親生,向妻求償58萬駁回〈解說:楊廣明律師〉
苗栗縣26歲蔡姓男子3年前「奉子之命」結婚,去年底與妻鬧離婚,互爭兒子的監護權時,妻子才爆料孩子非他親生,他認為被妻子騙婚,還幫人養了3年的孩子,請求確認他與兒子親子關係不存在及撤銷婚姻關係,並向妻子求償58萬元。他妻子承認婚前劈腿,但懷孕時並不確定孩子是誰的,經DNA比對確定,苗栗地方法院昨天裁定親子關係不存在,但駁回撤銷婚姻及求償的請求。   蔡姓男子主張,他與陳姓女子交往多年,婚前兩人曾同居、有性關係,兩人於90年11月間分居,91年初她發現懷孕,不斷以此要求他結婚。蔡姓男子推算受孕期間,兩人確有同床共眠,且她一再表明懷有他的孩子,因此於同年4月結婚,婚後兩個月即生下兒子,他對兒子疼愛有加。   他指出,後來夫妻失和,妻子去年底訴請離婚,法院調解時,雙方為爭取子女監護權爭執不下,妻子爆料孩子非他親生,今年1月間經DNA鑑定,確定他與兒子並無血緣關係。   他認為妻子以懷有他的孩子為由逼婚,讓他受騙而奉子成婚,未料卻幫人養了3年的孩子,因此請求確認他與兒子親子關係不存在、撤銷婚姻及請求妻子賠償結婚費用、扶養孩子費用及精神撫慰金共58萬餘元。 法律教室:   按民法[$1145$]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此即為法律上擬制之規定,即為了人倫親屬間之法律安定性,以推定為婚生子女,避免法律關係不確定。而第二項即說明可以以反證推翻前揭所推定之事。  就本案中親子關係的鑑定是無庸至疑的,因為只在於證據的問題,就只要做DNA鑑定就好了。系爭問題在於蔡姓男子幫別人養了3年的小孩,但卻以侵權行為來要求賠償,這請求權基礎非常有問題,是否請求錯誤,則不得而知。   損害賠償應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只要能證明無故意也無過失即不需負責,本案應以無因管理請求,所付出撫養非自己小孩的費用才對。且此應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可請求判決離婚,而非主張遭騙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