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中華郵政違法僱臨時人員?勞委會要查〈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中華郵政公司遭員工檢舉為規避退休金聘臨時人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出,約僱人員的工作如果是郵局主要經營事項衍生的勞務,屬有繼續性的工作,應以「不定期契約」僱用,如中華郵政違反勞動基準法,將依法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中華郵政公司對外說明,郵局僱定期約僱人員協助工作屬於過渡時期的權宜措施。中華郵政公司表示,郵政屬於人力密集的公用服務事業,為維持服務品質,各地郵局因周六、日營業,年關、節慶、選舉等期間郵件量驟增,及員工受訓、請假積欠公休、執行輪流休假等需要,必須僱用定期約僱人員,依業務需要,僱用期間由三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出,約僱人員的工作如果是郵局主要經營事項衍生的勞務,屬有繼續性的工作,應以「不定期契約」僱用,如果中華郵政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造成勞工權益受損之情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法律教室:   依據[$401973$]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於本案新聞中之中華郵政公司,其與勞工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項目及勞工受雇主指揮所從事之工作,如為該公司主要經營事項所衍生之勞務,係屬有繼續性之工作,應以該法[$401973$]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後段 所稱之不定期契約僱用,此亦有內政部74年03月22日(74)台內勞字第299468號函可參。   另外,約僱人員皆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據[$918609$]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雇主須按月提撥未低於約僱人員每月工資百分之六退休金至其個人退休金帳戶,不得任意停止提撥喔!